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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法律

法律3.03W

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實踐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 本文通過案例分析觀察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及存在的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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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工傷保險條例與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選擇

【案情】20xx年3月,某市某區一學校準備召開一個外單位聯繫會議,安排學校各相關部門前往往各對口單位送發請柬、由於其中一部門沒有車,學校召開了辦公會,對於送請柬交通工具作了乘公交車、乘出租車或等待有車再去的規定。臨行前校長再三要求保證安全。而後傳來兩員工發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已送往往醫院搶救,數小時後搶救無效死亡。據查先死亡者向其親戚借一輛摩托車,帶了另一員工,兩人同乘該摩托車,行至某彎道時摩托車駛出公路,跌落到4米深左右的山下。從死者的身上發現了請柬。

交警部門作現場勘察,發現事故發生時,道路對方無任何車輛,死者周圍也無任何一方行人、車輛,最後認定屬於無責任交通事故。區安全辦公室也到學校進行調查取證,最後認定爲學校無責任安全事故。

【問題】面對這突發的員工死亡事故,學校經過研究,由於該兩名員工借摩托車一事學校沒有人知曉,也沒有發現兩員工乘摩托車做其他事情的情節,只能認爲是因工死亡。問題是:該兩員工的善後應依據什麼進行處理? 【分析】由於交通事故無對方責任人,故無法作爲交通事故處理。按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處理,親屬於獲得的撫卹比較後兩者比較低。由於在本案學校本身不存在侵權與過錯,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不應適用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另外,按照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規定,即使工傷,學校有責任,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而不能依據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重複賠償。

【處理】最後死者家屬接受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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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共同侵權規定的適用,抗訴再審糾正連帶賠償責任的錯誤判決

【案情】一工業園區,與一包裝材料廠簽訂了標準廠房租賃合同,將區內一標準廠房底層租賃給包裝材料廠進行生產使用,該包裝廠在此生產經營三年,三年內每年每季當地消防機關都要例行進行消防檢查,從未提出過任何問題。在此期間,一動力公司租用房廠房二層作存放曲軸等機械產品的庫房使用。另外工業園區也將自己子公司經銷的.空調機存放在該廠房二層的另一區域內。1999年7月的一天,該地區臨時停電,包裝廠的工人停止生產後忘記關閉丁烷氣瓶,下午來電時,包裝廠工人合電閘時,突然發生爆炸,後形成火災。致使操作工人死亡,火災使二層存放的貨物燒燬或變形報廢。

事故發生後,經公安消防機關認定,事故系包裝廠管理不善,操作工人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爆炸火災,對於事故責任認定:包裝廠負直接責任,工業園區承擔間接責任。工業園區不服事故認定,向上級消防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消防機關作了重新認定,對原認定事實及損失數據金額進行了修正,但消防責任認定沒有改變。工業園區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法院以消防責任認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口頭答覆不予受理。

20xx年動力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事故損失賠償的民事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工業園區對包裝廠的消防安全失察,認定工業園區與包裝廠構成共同侵權,對動力公司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工業園區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因火災損失太大近1500萬元(包括廠房),故向中級法院申請緩交上訴費,但未獲得批准,上訴期屆滿一審判決即生效,動力公司即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

附: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關司法解釋、法律規範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主要特點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與相關法律規範的關係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參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