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職場範文 > 職場百科

職業病患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還可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嗎?

職業病患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還可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嗎?

一天一案:職業病患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還可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嗎?

【案例簡介】:

職工張某繫馬鞍山市一家外資企業退休職工,用人單位爲其參加了社會保險。 1996年進入該單位從事修爐工,長期接觸粉塵,單位沒有發放符合標準的防塵面罩,其接觸有害作業工齡16年。張某因身體不適,於2004年左右經馬鞍山市人民醫院檢查出患有矽肺病,於2010年1月經馬鞍山市人民醫院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爲塵肺(矽肺)貳期,2010年3月,經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2010年5月經馬鞍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肆級傷殘。2010年6月,馬鞍山市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張某的傷殘等級爲張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肆萬餘元,並按月支付了傷殘津貼每月約壹仟柒佰餘元。2011年5月,張某退休,工傷保險基金停發傷殘津貼,由社保中心按月發放退休金,之後張某經司法鑑定,被評定爲人身傷殘等級五級,於是,張某另就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多次找到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於是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人身損害賠償金共計18萬餘元。

【爭議焦點】

職業病病人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能否再要求公司按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提出:1、張某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提出人身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2、根據最高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屬於工傷案件只能按工傷保險的規定處理;3、張某提出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張某則提出:1、張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只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萬餘元和每個月1700元的傷殘津貼,相對於人身損害賠償可以獲得18萬元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對職業病病人明顯不公;2、我國法律對職業病病人實行特殊保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本案中,公司對張某職業病的發生顯然存在重大過失,故,公司依法應當向張某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3、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張某構成殘疾依法可以獲得精神撫慰金。

問題:

職業病患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還可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嗎?

評析:

對於工傷案件尤其是職業病職工在獲得工傷待遇後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賠償以及如何賠償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廣泛的爭議。

隨着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特別是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使用,職業安全問題日益凸顯。除了數目龐大的塵肺病例,各種職業中毒病例也頻頻出現,而且其新增勢頭要超過塵肺病。職業病的高發,一方面給國家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更給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災難性的打擊。

其所以如此,與職業病本身的特殊病情直接相關。一般工傷對身體的傷害是顯見的、一次性的、可以治癒的,對此種傷害的補償也相對容易確定。但職業病往往不易發現,具有較長潛伏期,一經罹患,則持續加重不可逆轉且終身不愈。

在此,暫先不談職業病複雜且極易受到地方人爲因素影響的診斷和鑑定問題,即使職業病患者被診斷上職業病,僅按現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亦難以充分彌補其損失,畢竟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廣覆蓋、低補償原則。而事實上,職業病的發生,一定是用人單位疏於防護所致,倘使防治得力,措施到位,一般是不可能產生職業病的,因此,用人單位對職業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既然如此,職業病患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就是符合《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的。至於最高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只是在程序告知工傷職工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並不禁止勞動者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況且在該解釋實施後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對此予以了明確肯定。

至於,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在工傷保險待遇之外,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支付全部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是僅僅支付前者與工傷保險待遇之間的差額?現金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兩種做法都有。

(注:本案例由管鐵流律師的《關於建立職業病專項救助基金的建議》改編而成,在此,感佩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