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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這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準繩,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益。但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絕大部分都涉及到傷殘鑑定。目前,各地適用的標準不一,同樣的傷殘狀況,因適用標準不一樣,鑑定出的傷殘等級差別很大,判決的賠償金也差別很大,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因此,有必要對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評殘標準進行探討。

最新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

一、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的現狀

我國由於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不作爲,目前沒有全國的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的評殘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評殘標準,但由於法院不是標準計量管理的職能部門,這些標準只能內部掌握使用,對社會沒有約束力。而法醫鑑定機構不歸法院管理,他只認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佈的標準。有的也採取了變通的辦法,法院委託的鑑定,按法院指定的標準進行評殘,這就是法院系統制定的.評殘標準還能發揮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想統一全國法制,制定了《人身損害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草案,由於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未聯署,至今未發佈。因此,目前全國範圍內,一般人身損害的評殘由於標準不一,仍處於混亂狀況。具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一)、參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2006)》進行評定。(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進行評定。(三)、根據法院指定的標準進行評定。

二、相關問題的討論

1、《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2006)》第2條明確規定:本標準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其前言第三款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標準。前言部分還指出: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歸口,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這些規定說明,該標準是屬於勞動法系列,是與《工傷保險條例》配套的。根據該標準所做出的工傷等級鑑定,只能走勞動仲裁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請求傷殘補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指出: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規定。明確排斥該解釋對工傷的適用。而《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2006)》,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是與《工傷保險條例》同屬勞動法系列的配套標準,據理同樣不適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因此,我認爲,參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2006)》進行一般人身損害殘疾評定,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明確排斥。

2、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鑑定標準未出臺的情況下,依據法理,應比照法律關係最相近似的相關標準進行鑑定。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屬侵權賠償法律關係,工傷補償屬勞動合同的福利補償關係。兩個法律關係完全不同類,其概念外延互相排斥。其求償的法律途徑、法律依據、項目和標準也完全不同。因此,根據法理,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鑑定也不能比照只適用於工傷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2006)》進行。

3、我認爲,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是與一般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最相近似的標準。理由是: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母概念與子概念的關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外延完全被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德外延包容。也就是說,他們同屬於侵權人身損害賠償範疇。

2、因爲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同屬於侵權人身損害賠償範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象第十一條第三款明確排斥工傷適用那樣,沒有排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對該解釋的適用,而是包容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因此,依據法理,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鑑定標準未出臺的情況下,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進行。

4、根據法院指定的標準進行評定,明顯是權宜之計。有的地方法院內部統一了標準,但由於各地的標準不一樣,造成了全國法制的不統一。有的地方是由審案法官指定標準,這就爲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不必要的空間。

三、結論

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積極作爲,儘快制定全國統一的人身損害殘疾程度鑑定標準。在該標準出臺以前,一般人身損害殘疾程度鑑定,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進行。在該標準出臺以後,應取代或曰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理由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同屬於侵權人身損害賠償範疇,兩者是互相包容的母概念與子概念關係,應統一標準,統一法制。而《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2006)》則仍可保留,理由如前,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補償法律關係完全不同類,可以有不同的評殘標準,可以但並不是必須互相替代。


標籤:傷殘 人身 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