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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最新傷殘鑑定標準

交通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在充分總結吸收1992年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A35-1992)執行的經驗和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礎上起草形成。本標準進一步完善了傷殘等級10級分類法。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爲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

國家最新傷殘鑑定標準

國家最新傷殘鑑定標準

(包括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犯罪等傷殘鑑定標準)



評定標準



發佈單位、發佈日期、生效日期



適用範圍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



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GB/T 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



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傷殘評定標準



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交通事故(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鑑定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鑑定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標籤:傷殘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