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鑑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後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後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 發展 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 參考 ,對於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有的醫療事故是由於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複印件、剩餘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保存。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儘可能保存。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餘液。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佔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餘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後,應注意保存靜脈點滴剩餘液和剩餘的血液。
6、死者屍體。對於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屍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儘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屍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上述有關醫療事故案件的證據,有的保存在患者手裏,如門診病歷及門診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則被醫院以檔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工作中,應儘可能取得患者和醫療單位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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