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法律依據介紹
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的案分爲三種: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3,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三種不同案由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
很顯然,合同糾紛自然要適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此不具爭議;但在醫療侵權糾紛上則爭議頗大,如前所述醫療事故損害賠 償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屬性相同,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引發的侵權糾紛,本應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定,然而實踐中則形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 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的`局面。
由於適用《人身損害解釋》的賠償數額遠遠大於適用《條例》,因此原告大多選擇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爲案由提起訴訟,導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邊緣化,暴露出允許“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兩種案由並存的弊端。
雖然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試圖協調《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解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因爲各級層法院內部的意見不一致,無法短時間內達到統一。
爲解決這個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院都在積極研究和探討有效解決辦法,北京市高院與2005年7月13日率先出臺《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 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訴辯事由、舉證責任、醫療鑑定賠償責任等具體法律問題做出指導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蘊釀出臺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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