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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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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國家爲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養老保險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規常識,希望能幫到大家!

養老保險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規常識

一、養老保險

參保範圍:(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所人員;(二)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三)靈活就業人員;(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繳費比例:參加統籌的單位繳費比例爲21%,個人爲8%;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爲20%,個體工商戶主爲12個百分點,僱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

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爲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於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爲基數繳費。

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

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以其工資收入爲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佈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於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上下限範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鼓勵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前提下,爲其參保人員建立企業年金。積極發展個人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

享受待遇:符合規定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覈定的退休時間之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一)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爲年)發給1%;(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範圍:包括各類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單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困難和破產關閉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爲7%,個繳費不變2%,大病醫療救助標準爲72元/人·年(單位和個人各36元)。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爲繳費基數;參人員以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爲繳費基數(參人員繳費工資收入高於本縣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本縣社會平均工資80%,以社會平均工資80%爲繳費基數)享受待遇:1、個人賬戶待遇:個人實際繳費和統籌基金劃入。統籌基金劃入標準:35歲以下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0.8%劃入,36-45歲按1.2%劃入,45歲以上按2.1%劃入;退休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4%劃入。2、住院報銷待遇:起付標準——6000元,報銷75%;6000——12000元,報銷85%;12000元以上報銷90%,最高支付限額爲22000元,超額的部分實行大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