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糾紛的因果關係
在實踐中,判斷醫療事故損害的因果關係,主要應當考慮醫療過失行爲、患者自身疾病、特異體質或者過錯行爲,以及醫療過程中的第三方行爲(如搶救過程中非因醫方責任的交通事故、停水停電)等因素對損害後果發生所起到的作用程度。至於在具體醫療行爲施行之前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行爲對患者的作用,由於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則不應納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一併處理。該行爲所造成的結果在醫患法律關係中主要是體現爲患者原有的病情或傷情,患者得依其他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等。
在複合狀態下的醫療因果關係,主要包括四種情況:
1.損害結果是醫療過失行爲、特異體質或過錯行爲與第三方行爲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患者屬急症病人需立即搶救,醫方因值班醫生未及時到位而延誤,施行搶救時又遭遇城區大規模停電,以致患者未得搶救而死亡。
2.損害結果是醫療過失行爲與患者原有自身疾病、傷情、過錯行爲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醫療過失行爲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推動或擴大的.作用。如患者未如實陳述病情,醫方未加甄別以致發生誤診,又如醫方在術前未查明患者患有重症冠心病,以致在手術中突發心臟病死亡等。
3.損害結果是醫療過失行爲與第三方行爲共同作用的結果。如醫院未對血站提供的不潔血液進行檢測,造成輸血事故。
4.損害結果是患者自身病症、傷情或過錯行爲與第三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患者違反規定擅自外出發生交通事故;患者依其病情不得探視,但家屬強行探視致其因情緒激動而引發病情加重等。
總之,共同原因中的各個原因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起着不同的作用,應根據各個共同原因的性質、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的距離以及原因事實的強度來決定其各自原因力的大小。其中,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優於間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實距損害結果近的原因力優於原因事實距損害結果遠的原因力;原因事實強度大的原因力優於原因事實強度小的原因力。根據這樣一些因素,就可以判定共同原因中各個原因對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具體原因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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