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投資

企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的處理

投資1.53W

企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的處理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確立,企業作爲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體制也日益完善。爲增強競爭能力,並求得長期穩定發展,企業必須尋求多元化經營。適時進行投資活動是企業經營多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投資已成爲許多企業特別是投資性企業的非常重要的資產。 一、投資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比較

投資是投資方企業爲獲取股利,實現資本增值,或者爲了改善貿易關係等其他利益,用所持有的資產與被投資企業或單位(簡稱“被投資單位”)相交換而取得的資產。

廣義的投資包括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一般來說,債權性投資是指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簽署了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或協議,規定有明確的到期日,被投資方必須在到期日或之前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資。權益性投資則是指債權性投資以外的投資。一項投資是權益性投資還是債權性投資,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納稅人的合同或協議的有關條款、投資雙方的目的、投資雙方的關係、投資方參與被投資方管理的程度、被投資方的資本結構、投資的風險性質、投資的使用範圍、投資的清償順序等情況,本着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具體確定。

以上是有關投資的一些基本概念。下面再來看企業投資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都有哪些不同之處:

(一)所得稅處理將投資收益區分爲股息利息和投資轉讓所得

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中,企業的全部投資所得,不論是投資的持有收益,還是投資的處置收益一般都在“投資收益”賬戶中反映。而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的投資收益應分爲股息利息和投資轉讓所得。

就債權性投資而言,企業持有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轉讓國債的處置收益則應併入應納稅所得繳納所得稅。

企業權益性投資的持有收益(即股息性所得)與處置收益(資本利得性質)的稅收處理也不相同。企業處置權益性投資的轉讓所得,應全額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中。而股息所得是投資方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的,屬於已徵收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所得,原則上應避免重複徵稅。按現行政策規定,只對非因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而從低稅率地區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補繳差別稅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在1998年度以前,企業的股息所得是從應納稅所得中分離出來,單獨計算補稅的,從1999年度開始,根據新修改的納稅申報表的要求,股息性所得應與其他應納稅所得合併計算。企業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爲稅前所得,然後採用抵免法確定應補稅額。

另外,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按“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損失和投資企業轉讓處置投資發生的損失,稅收處理也不相同。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由本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不能用於衝減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覈算,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在會計期末自動確認的投資損失,在申報納稅時要進行納稅調整。但是,企業轉讓處置(包括清算時)投資發生的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在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稅收法規與財務會計制度對投資收益確認時間和金額的規定不同

債權投資收益確認的時間和金額,所得稅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基本相同。企業持有債權投資,除國債外,必須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期確認應計利息收入,加上當期的折價攤銷數(或減去當期溢價攤銷數),長期債權投資還要減去相關費用攤銷數後的餘額,確認爲當期持有債權投資的投資收益。

但是,在企業權益性投資所得的確認時間和金額上,稅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就存在很大差異:

一是對“股息性所得”的來源規定不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股息性所得”是指從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稅法並未將其限定爲“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利潤”,只要是被投資單位從稅後利潤支付的分配額,均應作爲投資方的股息性所得。企業分配紅股,即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稅收上也視爲按股票面值相當的金額進行分配。投資企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額”超過可供分配的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金的部分,如果小於權益投資的計稅成本,應作爲投資成本的回收,大於計稅成本的部分,作爲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資本利得”性質。

二是短期權益性投資,會計上只確認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稅收上也必須嚴格區分股息所得與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而且股息所得的確認時間是被投資單位會計上進行利潤分配時,而不是收付實現制。

三是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覈算時,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間與稅法規定不同。會計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末,按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或損失,並相應調整投資賬面價值。而稅法規定,在被投資單位實際分配時再確認投資收益,並且不能將被投資單位的虧損確認爲企業的.投資損失,被投資單位可供股息分配的金額也不僅限於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未分配利潤。

(三)稅法不允許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和投資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市價變動等情況,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但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不允許提取這樣的準備,也不能在未實際處置時只根據市價的變化確認投資損失。

(四)稅法不允許確認股權投資差額

按投資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的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份額之間的差額”,應作爲股權投資差額處理。如果投資成本大於應享有的所有者權益份額,爲股權投資差額的借差,即商譽;反之,爲貸差,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負商譽。對股權投資差額,會計上要分期攤銷,有投資期限的,在投資期限內平均攤銷;沒有投資期限的,借差在10年內平均攤銷,貸差在不低於10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確認爲投資收益(或損失)。

雖然會計上將股權投資差額作爲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項目,但企業申報納稅時,股權投資差額不得確認,也不得作爲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的調整項目。企業每年實際攤銷的“股權投資差額”的借差,即確認的投資損失,應作爲其他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主表第58行填報;反之,每年攤銷的“股權投資差額”貸差,應作爲其他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在主表第61行填報。

二、投資的計稅成本和調整計稅成本

由於稅收與會計對投資業務處理不同,必然導致投資的計稅成本與會計成本會有所不同。

投資的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代價,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企業股權投資發生的相關費用無論數額大小,一律計入投資成本。而長期債權投資發生的相關費用,若金額較小,可於購入時直接扣除;若金額較大,應計入投資成本,並單獨覈算,在債券持有期間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發生的與投資有關,但不是直接發生於投資業務本身的諮詢費、審計費等,不屬於投資的相關費用,不計入投資成本,而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初始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和已實現的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已作爲前任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徵稅,對企業而言,這屬於墊付款性質,應減少投資的計稅成本,這—點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是一致的。

企業以現金資產投資,所取得投資的計稅成本爲實際支付的全部現金資產的金額。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投資的計稅成本一般以交易中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市場價格)爲基準,加上交易中發生的其他稅費後確定。除企業改組、清算等特殊情況外,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必須在有關交易發生時確認非現金資產交易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交易中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超過原賬面計稅成本(或調整計稅成本)的差額,應計入交易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反之則確認爲當期的損失。

企業在持有投資的過程中,如果發生導致投資的計稅成本變化的經濟交易,爲防止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重複徵稅,或投資雙方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虧損重複利用,必須對投資的計稅成本進行及時調整。

下面介紹投資的調整計稅成本,並與調整會計成本作一比較:

(一)短期股權投資

短期股權投資會計成本的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額—投資時已宣告尚未領取的股息)十追加投資—實際收到分配股息—投資成本回收;

短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的調整=初始投資成本(與投資有關的借款費用構成計稅成本的一部分,但在會計處理上則計入企業的財務費用)十追加投資—投資成本回收。

(二)短期債權投資

短期債權投資會計成本的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十追加投資—實際收到分配利息—投資成本回收;

短期債權投資計稅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十追加投資—減少投資。

(三)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採取權益法覈算時,會計成本的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額—投資發生時已宣告尚未領取的股息)十應分享的被投資方實現利潤或確認的權益的增加(按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淨利潤除外)十已實現的投資轉讓所得十追加投資、改良支出等—已宣告的股息、利息—應承擔的被投資方發生的虧損或權益減少—投資回收—已實現的投資轉讓損失等;

不論會計覈算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股權投資的調整計稅成本=投資成本(初始投資額—投資發生時已宣告尚未領取的股息)十追加投資額十該項投資已實現的投資轉讓收益—投資回收—該項投資已確認的投資轉讓損失。

(四)長期債權投資

除國債投資外,長期債權投資的會計成本與稅收成本基本相同。

分期付息的債權投資的調整計稅成本=投資成本十該項投資已實現的投資轉讓所得—相關費用攤銷額—該項投資已確認的投資轉讓損失;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