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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進行稅務稽查案件取證工作心得

稅務2.94W

所謂收集證據,是指法定的機關和人員,依照法律程序,發現證據、提取證據,並將證據予以固定的訴訟活動。

淺談如何進行稅務稽查案件取證工作心得

稅務稽查機構要正確查處涉稅違法行爲,首先必須查明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事實。在稽查工作中,大多涉稅違法行爲都是在稅務稽查機構立案以前發生的,對於整個涉稅違法行爲的發生和發展,在稽查初期,稽查人員並不是對整個案情十分了解。因此,要查清案件事實,一方面要對納稅人賬務資料進行細緻檢查,並對案件所涉及人員依法詢問,另一方面針對該納稅人生產、銷售等環節認真分析,發現其疏漏,並展開細緻的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與案件有聯繫的,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證據。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證據,並對其進行科學分析和綜合研究,才能查明稽查案件的事實真相,對稽查案件做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並依法做出處理。

一、取證的步驟

收集證據工作通常包括髮現證據和取得證據兩個方面。發現證據,是指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索取能夠證明稽查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是證據收集的首要任務,因爲只有發現了證據,進而才能取得證據。發現證據在稽查案件查處工作中顯得尤爲重要。涉稅違法案件的情況非常複雜,許多證據是不易發現的,因爲涉稅違法犯罪分子爲了逃避懲罰,其在實施涉稅違法行爲時,大多采用隱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進行。在實施違法行爲後,往往又利用僞造或虛假的財務資料,千方百計地掩蓋其罪行,力圖迷惑、欺騙稅務機關。同時,隨着時間的推移,能夠反映其實施涉稅違法行爲的證據也會發生變化,如第二套賬的轉移或殘缺不全,甚至有被銷燬的可能,需外調的與該納稅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公司也存在註銷、失控的可能。知情人也可能因時間久遠而記憶不清,不能準確提供情況,或者因心存顧慮,不敢如實地反映案情。諸如這些情況,都給發現證據工作帶來一定困難。但是,只要涉稅違法犯罪分子實施了違法行爲,不論他如何狡猾、詭祕、善於僞裝,總會在作案過程中留下有關犯罪活動的痕跡、物品和線索。儘管發現證據是一項很複雜的工作,只要稽查人員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採取正確的方法,依靠羣衆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就一定能夠發現證據。

取得證據,是在發現證據之後予以提取的活動,發現證據是一項重要任務,取得證據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稽查人員在稽查中發現了證據,必須採取一定的方法把它提取出來,以便向當事人展示和審理部門的審覈。同時,某個被發現的事實材料能否作爲證據,還必須和其他證據相比較,進行綜合分析與判斷,提取證據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既包括運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手段,如運用化學、物理學等方法,也包括使用傳統的方法,如筆錄、繪圖、複印等。不論採取何種方法提取證據,都要保持其原狀和真實性,防止因提取而發生變化。總之,要儘可能使取得的證據與被發現的證據保持一致。

對於收集的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使其不受損毀,以便分析研究,作爲稽查案件處理的依據,如果對收集到的證據不加以妥善保管,隨意使用,以致發生變化,影響對稽查案件做出正確判斷與處理。因而,妥善保管證據也是收集證據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稅務稽查取證的原則

稅務稽查機構收集證據是從事稽查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爲了保證其順利進行和取得成效,爲正確處理稽查案件提供可靠的依據,必須遵循以下兩個方面原則:

(1)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稽查人員爲了發現和取得證據所進行的檢查活動,是否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僅關係到能否收集到確鑿充分的證據,而且關係到證據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納稅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爲了保證一切與稽查案件有關或瞭解涉稅案情的當事人、證人,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錯誤,使收集證據工作能夠有效地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就收集證據的具體行爲規定了方式、方法。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而且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還應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有意作僞證、假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所在機關的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和醫師進行;嚴禁司法人員刑訊逼供和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物證或現場,勘驗人員必須出示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勘驗人、當事人、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訴訟法》對一些收集證據具體方式和方法也有規定。例如,該法第35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爲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因此,在稅務稽查取證過程中,必須參照上述規定展開收集證據工作。

爲了保證稅務稽查人員能夠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22條至第25條也對稅務稽查如何規範、合法地展開取證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並對採取非法方式所收集到的證據,規定了不能作爲定案依據。這對促進稽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無疑具有重大的作用。

(2)依靠羣衆的原則。

無論稽查案件當事人如何狡猾,只要其實施了涉稅違法行爲,總會留下一些線索和證據,難免被周圍羣衆直接或間接地察覺和了解,因此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必須貫徹羣衆路線,相信和依靠羣衆。稽查人員要深人羣衆調查訪問,注意發現知情人,就能較容易地收集到確鑿充分的證據。

依靠羣衆收集證據原則,也是法律所明確要求的,我國《法律》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爲人民服務。”收集證據是稅務機關行使職權的一項重要工作,自然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堅持依靠羣衆。除《法律》外,《刑事訴訟法》第43條還規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稽查人員深入羣衆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具有羣衆觀點和虛心態度。只有尊重羣衆,虛心向羣衆求教才能取得羣衆的信任,羣衆才能提供線索和有關證據,願意講出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真實情況,積極協助稽查人員做好收集證據工作。實踐中被調查人的情況很複雜。有的怕打擊報復,不敢大膽提供情況,還有的大多數知情人是當事人的僱員,往往顧慮很多,不願講出真實情況。因此,稽查人員應善於根據不同對象,有的放矢地宣傳法律和稅收政策,講究工作方法,以便使收集證據的工作取得成效。

三、稽查案件取證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實踐證明,在進行稅務稽查時,首先要做好被查對象的企業基礎資料的取證,包括:納稅人自然情況明細表,所檢查年度的會計資料即企業年報、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全年度庫存商品盤點表等。通過對企業基礎資料的取證,可以對所查對象有一個更深層次的瞭解,及時調整稽查方向、重點,也可以通過對報表的勾稽關係的分析,發現問題及線索。其次,應重點圍繞對所發現問題的具體賬冊、憑證、報表及相關資料的取證。與此同時,稽查人員在取得上述證據過程中還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取證工作必須及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都是事實,要由一定的'物品、痕跡或者人的語言文字表現出來。一般來講,涉稅違法案件的查處時間與當事人違法的時間間隔較長,不像刑事案件,一旦有案件發生,司法機關就能立即發現並展開調查。而且大多涉稅違法案件當事人爲了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總想方設法隱匿或毀掉一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企圖利用虛假的賬務資料迷惑稽查人員。因此要求稽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及時收集證據,以防能夠證明稽查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以及賬務資料發生變化或者消失。

(2)取證必須客觀、全面。爲了查明稽查案件的真實情況,認識稽查案件的本來面目,稽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堅持唯物論的反映論,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客觀存在的證據,不能加以誇大或縮小,也不能用主觀想象代替客觀事實,按照主觀設想的思想去收集證據,更不能弄虛作假,歪曲事實,製造假證據。否則,收集到的證據不真實全面,不僅證明不了案件全貌,而且如果以這樣的證據定案,極有可能造成錯案,無法保證納稅人合法權益。

全面地收集證據,是查明稽查案件真實情況的基礎工作和十分重要的要求。就涉稅違法案件而言,只有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才能查明涉稅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方法、過程、危害後果,誰是主要犯罪嫌疑人;才能據以正確認定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共同犯罪還是個人犯罪;以及稽在案件當事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稽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日寸必須防止先入爲主的思想,不能只注意收集證明納稅人有罪和罪重的證據,而不注意收集其罪輕或無罪的證據;也不能因只注意收集加重被查對象罪責的證據,而不注意收集有關從輕或減輕納稅人處罰的證據。只有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取得正反兩方面的證據材料,才能瞭解稽查案件真實的各個方面和全貌,爲正確處理稽查案件奠定基礎。

(3)取證工作必須深入、細緻。納稅人實施涉稅違法行爲後,往往會利用虛假的財務資料,混淆是非,迷惑視聽。而在對單位其他的財務、銷售、庫管人員詢問時,由於出於某種考慮,常常只提供有利於本單位的證據,隱匿於己不利的證據。所以,稽查人員不能被表面現象迷惑,必須到企業生產經營一線,深人羣衆,收集那些不易發現或未被納入正常財務覈算的資料證據,以便查清納稅人是否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申報納稅。

收集證據必須細緻,要注意從納稅人生產、銷售等環節查找線索,不能放過疑點,決不能走馬觀花,馬虎從事,實踐經驗證明,如果收集證據不深入、細緻,往往會漏掉重要線索和證據,給稽查案件查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困難。

(4)取證必須利用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爲了準確地查明稽查案件事實,現在應當特別強調運用科學知識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去發現和固定證據。隨着社會的發展,科學技術已日益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目前,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從事涉稅違法行爲的案件時有發生,例如,利用激光照排技術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私刻稅務、海關、銀行印章,利用科技手段篡改防僞稅控設備等等。因此,爲了破獲涉稅違法案件,查清納稅人涉稅違法行爲,必然要求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去發現和收集證據。同時,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已爲稽查人員查明和杜絕涉稅違法行爲開闢了廣闊的前景。

四、稽查取證時應注意事項

(1)稽查人員在調查取證時,需要取得證據原件的應向當事人外具提取證據通知書及提取證據專用清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複印、複製或照相,但必須註明原件的保存單位(個人)和出處,由原件保存單位和個人簽註“與原件覈對無誤,原件存我單位”字樣,並由其簽字或押印。

(2)對原始憑證、單據、賬簿進行取證時,應完整複印原件,註明什麼賬簿,並在複印件上由經辦人寫明“此

複印件共計多少頁,與原件一致,原件存我單位XX處”並簽字,然後由單位加蓋公章,並加蓋騎縫章。重要證據需做專項詢問以固定證據。對賬冊中的重要數據,應在賬冊前另附說明,特別是相關數據,應註明“此數據反映我單位某某問題,數字準確,屬實”,由具體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主要取證人應簽名在前。簽字、蓋章時要注意位置的合理性,以確保資料裝訂的完整性。對於摘抄、統計數據,應由被查單位注“此數據摘抄或統計於我單位某某賬冊,摘抄或統計數字屬實”,由具體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3)在對“視聽材料”取證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並符合以下要求:①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②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③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中的規定:“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兩人。提供書證的副本、複製件及照片、音像製品應附有關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

(4)在對“證人證言”取證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進行:①寫明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②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或押印等方式證明;③註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5)對取證票據中已經證實爲僞造、變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因需要作爲證據使用,由實施稽查人員依據《鑑定結論》製作《提取證據通知書》及《提取證據專用清單》,同時將上述發票複印件一併送達原單位辦理相關手續。若納稅人不慎將已抵扣的僞造、變造發票抵扣聯丟失,可提取其記賬聯。

(6)對取證票據中已經證實爲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因需要作爲證據使用,由實施稽查人員製作《提取證據通知書》及《提取證據專用清單》,同時將上述發票複印件一併送達原單位辦理相關手續。若納稅人不慎將已抵扣的僞造、變造發票抵扣聯丟失,可提取其記賬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