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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稅務2.64W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髮〔2015〕104號),安排部署稅務稽查工作。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方案》明確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爲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收集各類稅務稽查案源信息的基礎上,建立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名錄庫應包括長期納稅申報異常企業、稅收高風險企業、納稅信用級別低的企業、多次被檢舉有稅收違法行爲的.企業、相關部門列明違法失信聯合懲戒企業等,並錄入稅務登記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稅收違法等異常線索情況。

《方案》規定了隨機抽查分爲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明確了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採取定向抽查與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則上每5年檢查一輪;對非重點稅源企業,採取以定向抽查爲主、輔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對非企業納稅人,主要採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對列入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的企業,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3年內已被隨機抽查的稅務稽查對象,不列入隨機抽查範圍。

將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結果納入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記錄,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將嚴重稅收違法行爲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讓失信者一處違法、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