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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應懂的勞動法

勞動法1.65W

1、勞動法 第二章促進就業 規定:用人單位不應就性別因素歧視女性員工,女性在就業時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女性應懂的勞動法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案例:A是一位30歲未婚的職場女性,經過近8年的工作,離職前已經是一位財務部經理,無論是專業知識還是綜合素質,都已經非常優秀,具備經理的任職資格。因爲考慮到,家庭的因素回家鄉發展,但是回到家鄉後,她發現非常多的公司都不願錄用這麼一位未婚大齡女性。有一次,看到一個招聘廣告,無論從經驗還是其他要求,都特別符合;唯有一條只限男性。A打電話至人事部諮詢,人事部都拒絕了。A不服氣,將這個公司訴至勞動部門,勞動部門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

總結:在職場上,女性總是面臨很多尷尬的問題,因爲性別的因素被拒絕的人也不在少數。但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男女就業機會平等,所以在發佈招聘廣告的時候需要非常注意這個點,不要企圖跨越底線。作爲女性,也要懂得適時的爲自己爭取。

2、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在三期和經期是受法律特別保護的。經期女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1)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2)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孕期女工禁止從事的工作有: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關於產假的規定包括:

l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l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l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l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哺乳期指嬰兒出生後至未滿一週歲時這一段時間。 哺乳期女工禁止從事的工作有:

1)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3)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 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關於哺乳期女工(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工時的規定包括:

1)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3)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總結:女職工在三期,受到法律的保護。企業不能因爲懷孕等因素降低員工待遇,而應給予員工應有的便利。但是,並是不不是三期內的女職工不受約束了。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司一樣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解除勞動關係。

標籤:勞動法 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