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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查合同

合同2.56W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調查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調查合同

關於調查合同1

《20xx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於20xx年2月頒佈,根據東建價〔20xx〕3

號文規定,凡在20xx年6月1日起經招標管理機構批准招標的工程及非招標未簽定合同的工程,均按該文件執行20xx定額及相應的計價程序表(20xx)。 一、20xx年7月調查報告主要內容:

成本部管理部於20xx年7月份對20xx年定額和20xx年定額做了對比分析,並對東莞部分房地產項目總包工程的計價方式進行了調查,且形成了報告(詳見原報告)。

在此份報告中,成本管理部隨機抽取6個單體工程,在其他材料價相同的情況下,人工費均執行東建【(20xx)2號文】,分別套用20xx年定額及20xx年定額的清單計價程序,總造價(含土建、裝修、給排水、電氣)對比得出:20xx定額比較20xx定額平均高出6.72%。

去年的調查情況顯示:東莞20xx年、20xx年新開的房地產項目,近8成是執行20xx年定額,高層下浮4%~10%不等,別墅下浮4%左右。20xx年及20xx年以前執行20xx定額的地產項目,高層住宅下浮比例在3%~5%之間,別墅基本上爲上浮或不下浮。

二、東莞現行項目執行定額情況:

而目前經調查瞭解,東莞新開的.項目,基本均執行20xx年定額,高層下浮5%~8%,別墅下浮2%。經與部分施工單位瞭解,反饋主要人工費上漲的非常厲害。

以下爲各房地產公司具體執行20xx年定額相關情況見下表:

三、20xx鼎峯地產土建總包工程的結算建議:

考慮新定額及相應的計價程序文件已頒佈已有兩年多,20xx年定額和相應的計價程序及辦法必將會被淘汰,隨着時間推移及市場變化,建設局所出的關於人工、材料及規定、規範等文件,可能都是對應於20xx年定額,將不再適應於20xx年定額。若執行20xx定額,當市場及相關法規發生變化時,將可能出現無據可依的情況。爲避免以後與施工單位發生無謂的爭執、扯皮,同時提高總包單位的積極性,有效推動項目的開發進度,並響應政府的相關文件精神,建議公司今後的新開項目執行20xx年定額及相應的計價程序。

參考以上表中其他項目執行20xx年定額的具體情況,成本部管理部對於20xx年

鼎峯地產土建總承包的合同計價方式提出建議:

1)、執行20xx年定額清單計價方式,人工費按最新的人工費調整文件執行【20xx】2號文(綜合工日:83元/工日);

2)、高層住宅及地下室按含稅總造價下浮8%,別墅按含稅總造價下浮4%。

※ 土建總包合同具體計價方式:

(一)、計價依據:採用清單計價方式,以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施工圖、設計變更、會審紀錄等相關文件作爲計量依據,執行20xx年定額及相應的20xx年清單計價程序表(20xx)。建築面積以《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xx)爲計算依據。

(二)、計價方式

1、建築與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分別執行20xx年《廣東省建築與裝飾工程、安裝、市政、工程綜合定額》及相應的20xx年清單計價程序表(20xx),預算包乾費按1%計、材料檢測費建築按0.3%計、安裝及市政按0.2%計,防洪工程維護費0.1%計,稅金按市區3.477%計算(東城、南城、城區、萬江),其餘各鎮區按3.413%計算,總包配合費按實際發生另行計算,措施其他項目費及其他費用均不計取。別墅含稅總造價下浮4%、高層住宅及地下室含稅總造價下浮 8% 。

2、人工動態工資按東建函[20xx]2號文件執行,併入總價一起下浮。

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按東建價〔20xx〕4號文規定計算,併入總價一起下浮。

4、關於營銷的配合如銷售通道的搭設(建築物內部或建築物外50米以內)、懸挑腳手架的搭設、建築垃圾的清理、道路清潔等均包含在此價格內。

5、爲配合銷售,按銷售節點提交各項工作面所發生的趕工措施費用,如模板、人工、機械等所有費用均包含在此價格內。

6、爲甲方分包工程提供必要配合工作,承包人搭設的塔吊、井架、室外電梯、腳手架

等設施應能滿足承包人和各分包商的正常使用要求,並在工程師的統籌安排下,免費爲分包商提供服務,積極配合各分包商的施工。

7、若臨時供電不到位,停電、電量不夠或電壓不足,施工單位應自備發電機發電,提供足夠的用電,所發生的費用亦包括在此價格內。

8、合同範圍內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修改造成的返工,每次金額在5000元的不計取該費用,不做簽證處理。

(三)、材料計價方法

1價格均執行20xx年《東莞工程造價信息》,除鋼筋外,其他材料價差併入總價一起下浮。結算時,鋼材、砼可按各單體主體施工期間的東莞市信息價的平均信息價進行差價調整。材料價差不取費,也不下浮;材料品牌及範圍由甲方指定。

2、安裝材料:安裝材料如PPR給水管、PVC給水管、排水管、線管、鍍鋅鋼管、電線電纜、橋架、開關插座、照明燈具、配電箱等均由甲方指定品牌、指定價格。按獨立費計,甲方指定價格加10%的管理費及利潤,只計取相應的稅金,不參與總價下浮。

3、其他:防水工程、欄杆、外立面塗料、石材及其他相關材料,甲方指定樣板、指定價格,結算時按獨立費計,按甲方指定價格加8%的管理費及利潤,只計取相應的稅金,不參與總價下浮。

關於調查合同2

06年三月下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xxx的帶領下,對市直企業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調查。參加調查的人員有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部分委員,市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領導。在調查過程中,我們聽取了市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彙報;深入到部分國有、民營、外資、個體工商企業瞭解情況,查看有關資料;同時分別召開了部分企業職工代表座談會和企業領導座談會。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總的看來,各級各部門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

(一)領導比較重視。近三年來,市總工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大力推行集體合同制度和工資協商制度,先後出臺了《關於當前企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的意見》、《關於xx市全面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通知》等5個文件。市總工會總結沙隆達、xx城南開發區等單位和地方的經驗,指導面上的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高度重視勞動關係的協調工作,把企業集體合同制度建設和勞動合同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目標考覈。

(二)工作基本推開。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以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爲重點,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市各類企業4700家,已簽訂集體合同3685家,簽訂率爲78%。其中國有企業945家已全部簽訂,簽訂率爲100%。二是以全員勞動合同制度爲基礎,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格局基本形成。截至到20xx年2月,全市城鎮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爲358萬人,簽訂率爲867%。

(三)制度初步建立。20xx年以來,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積極探索協調勞動關係的新機制,市直和各縣市區都建立了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制度,明確了三方在調處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的責任和作用。

(四)重點內容突出。合同內容比較全面、具體,勞資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比較明確,主要突出了經濟發展和企業改制的需要,對勞動者工資、養老保險、醫療、安全等方面的權益保護體現得比較充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建立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認識上有差距。一些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認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簽訂集體合同沒有多大必要;一些職工對集體合同制度認識不深,認爲個人已經和單位簽了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是工會和單位的事,與自己關係不大,籤不籤無所謂;還有一些有一定專業特長和技術的職工,擔心簽訂勞動合同後限制其擇業自由,不願和企業簽訂合同。這些認識上的差距,使得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的執行缺乏一種內在動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

(二)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不規範。一是平等協商難實現。目前一部分企業對平等協商制度的重要性還沒有完全認同,集體合同制度執行中重簽約、輕協商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企業是“一次協商管幾年”。工會代表廣大職工與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從法律上講是平等的,但從實際運行看,往往考慮單位困難多一些,考慮職工利益少一些。二是沒有嚴格執行審查備案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後必須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備案,才能生效。而我市雖然有4634家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但按規定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只有3685家,有近1/3的企業沒有按規定備案審查。

(三)合同的簽訂率和履行率不高。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總工會統計,全市有20%以上的企業沒有簽訂集體合同,有近15%的職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合同的履行也不理想。20xx年市總工會對80名職工代表進行問卷調查,有22人表示集體合同缺乏監督執行,兌現不夠,佔職工代表的27%。有的企業集體合同中規定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爲職工交社會養老保險,但由於資金週轉不過來,不僅未交納養老保險費,而且連基本工資也不能及時發放。

(四)合同的內容不完善。有的企業是迫於壓力而簽訂的合同,對合同的內容不重視,合同條文能模糊就儘量模糊,能抽象就儘量抽象;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文本針對性不強,格式化的居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少。在抽查的幾家企業中,僅有沙隆達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自身的實際簽訂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其他企業都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格式合同。有些合同內容存在不公平。如有的合同規定安全事故責任由勞動者自己負責,社會養老保險由職工自己繳納等。

(五)合同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是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據調查推算,約有60%左右的國有中小型企業未建立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和相關管理制度。這種情況在非國有企業中比例更高。有些企業雖有管理臺帳和制度,但規定不具體,操作性不強。二是管理主體缺位或虛位。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相當數量企業沒有落實人員負責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中,不少企業雖然安排了人員管理,但實際沒有認真管理和檢查。合同簽訂後存放在檔案室,不修改、不完善;到期了不續簽、不終止。

(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護。當前的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還沒有完全將農民工納入到管理範疇。一些企業不願意和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對農民工一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口頭協議爲主,以便規避法律或者逃避責任。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如超時勞動、剋扣和拖欠工資等。

三、幾點建議

針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就我市下一步貫徹執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要進一步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勞動關係的標誌,又是勞動關係是否穩定、和諧的基礎,同時也是國家、工會以及勞動者自身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依據。因此,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和宣傳《勞動法》、《工會法》和集體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積極推進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把企業法人和職工作爲重點對象,使他們對簽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目的、意義、性質及內容有一個全面的瞭解。增強企業法人的法律意識和廣大職工的維權意識。

(二)要不斷完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會組織。要把改制企業、新建企業作爲重點,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作爲難點,積極推進工會組織的建立,做到凡是有職工的地方都有工會組織。同時,要加強工會幹部的培訓,增強工會組織維護職工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爲推進集體合同制度打下基礎。二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平等協商機制。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工會組織,要指導企業建立平等協商制度,對平等協商的主體、原則、內容、程序等進行規範,形成一套科學、完整的機制,使得平等協商有章可循。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單位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配套規章制度,落實專人或兼職人員對合同進行動態管理。

(三)要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一是要轉變歧視農民工的錯誤觀念。各級政府管理部門,首先應從自身做起,消除歧視觀念,把農民工作爲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到平等對待,一視同仁。二是要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要將農民工納入到集體合同制度管理之中,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三是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對於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則,及時立案,及時處理。

(四)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對用工單位實施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檢查。通過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進行政策指導、諮詢服務、監督檢查以及集體合同審覈和勞動合同鑑證等,促進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的順利實施和規範運行。各級工會組織要把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作爲自己的重要職責,認真履行好責任,切實抓出實效。

關於調查合同3

1、盒子、合作、聯營、合夥協議、戰略合作、委託管理協議。

2、主要機器、設備購買合同或與機器、設備供應商之間的其他協議或安排。如 沒有書面合同,請詳細說明供貨條款和條件(包括付款和繳獲條件)。

3、與原材料供應及燃料、能源供應、設備配件相關的合同或說明。

4、公司與其銷售的主要商品品牌持有人簽訂的銷售商品的代理協議、特許經營合同或類似合同。

5、有關進出口業務合同,包括直接與境外第三方簽署的合同及與進出口代理人簽署的協議。

6、與供應商或與客戶訂立的代理、批發、零售金額超過公司最近會計年度的年收入5%的所有協議。

7、與公司具有重大限制的合同(如不競爭協議,限制銷售和市場劃分的協議等。

8、與公司主要資產有關的或受其約束的任何銷售或購買選擇權協議。

9、在公司及其任何動產上設置限制動產轉讓或使用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動產出租合同的書面文件、公司與第三人所簽訂的`任何限制、禁止將動產出租、出售或轉讓的文件、公司承諾在一定期間或滿足一定條件時將動產出租、或轉讓給第三人的文件或合同等。

10、工程建設合同、承包合同及重大建築設備採購及安裝合同。

11、關於購買或出售證券的協議(包括股票、證券和政府國債)。

12、在正常經營業務以外的合同(無金額限制)。

13、所有與政府機構或其他公司、團體或組織之間訂立的履行期超過一年的的合同。

14、所有公司承擔保密和禁止披露信息義務的合同(無金額限制)。

15、自成立以來的重大兼併、合併、收購、資產出售、剝離、劃轉的協議。

16、期限爲一年以上的僱用、諮詢協議(如與機構簽署的聘請諮詢顧問協議等)(無金額限制)。

17、除前述重大合同外,其他隊公司主體地位、生產經營有重要影響的任何協議和合同。

18、關於所有重大合同的履行和違約情況說明。

19、主要業務合同的分類、樣本和抽樣(安類型分別提供一份樣本和三份抽樣)。

20、公司對重大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臺賬及審覈簽發制度等)。

關於調查合同4

委託方(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受託方(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以書面報告或電子文件提供_________研究報告,並依下列條件進行有關市場調研活動:

1、_________。

2、調研項目內容、形式、驗收標準和進度要求:_________。

3、協議酬金總金額和支付方式:

3.1本協議酬金總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3.2協議簽訂後_________日內甲方付給乙方本協議酬金總金額_________%的預付款;

3.3乙方按照本協議及附件約定如期完成項目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於驗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付清餘款。

4、調研項目的進行:

4.1甲方有權對乙方爲調研項目所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乙方同意在調研項目進行過程中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4.2乙方應如實將調研項目的進行情況以及在項目進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取得的進展及時向甲方報告。

5、調研項目的完成驗收:

5.1乙方應按照協議及附件約定的方式及進度進行調研工作,並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按照協議和附件的約定向甲方提交調研報告及有關文件;

5.2甲方在收到乙方調研報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按照附件一約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但甲方認爲調研報告經過補充或修改能夠達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工作日內按照甲方要求修改完成並提交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6、知識產權及保密條款:

6.2本條第2款(6.2)所約定之保密,期限爲_________,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的限制。在該保密期限屆滿後,乙方仍應尊重並保證不侵犯甲方因本調研項目獲得之成果及其所附的一切權益。

6.3乙方應告知並以適當方式要求其參與本調研項目之僱員遵守本條規定,若參與本調研項目之僱員違反本條規定,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7、保證條款:

7.1乙方保證在爲甲方提供服務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把該服務項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委託第三方。

7.2乙方保證提交甲方之數據、資料及任何信息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其它權益。

8、違約責任:

8.1乙方未按照約定日期完成調研項目並向甲方提交有關文件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協議酬金總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8.2超過協議約定時間_________日(寬限期)仍未完成項目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除退還甲方已付酬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本協議酬金總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8.3乙方雖按期完成任務,但提交的結果不符合雙方所約定的標準時,若甲方認爲調研報告經過補充或修改能夠達到約定標準的.,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寬限期)內按照甲方要求修改完成並提交甲方,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協議酬金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8.4乙方雖按期或在寬限期內完成任務,但提交的結果不符合雙方所約定的標準時,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除退還甲方已付酬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本協議酬金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8.5甲方未按照約定向乙方支付調研項目酬金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本項調研工作酬金總值_________%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甲方除繼續履行協議外,應向乙方支付本協議酬金總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9、爭議的解決:因本協議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首先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協議簽訂地法院提起拆訟。

10、生效及其它事項:

10.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0.2本協議簽訂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簽訂之日生效,任何於協議簽訂前經雙方協商但未記載於本協議之事項,對雙方皆無約束力。

10.3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牴觸時以本協爲準。

10.4本協議包括如下附件:_________

11.5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關於調查合同5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爲稅收制度改革及徵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衝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爲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僞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於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並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爲了規範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範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於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範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稅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爲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佔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爲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爲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簽定了11份紙製購銷合同,佔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爲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爲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爲紙製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爲紙製合同,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爲445923049元,佔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佔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爲77610816.03元,佔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爲36432721229元,佔總合同金額的98.3%;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爲523490517.7元,佔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佔0.02%;紙製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佔0.18%。

(三 )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覈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覈定徵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xx〕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覈定徵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願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願意採用《覈定徵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願意採用《覈定徵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爲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後者是因爲經過稅收籌劃,認爲《覈定徵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爲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佈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並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爲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爲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爲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閱讀並能夠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佈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爲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爲依據。因此應儘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徵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徵稅,改爲對各類經濟行爲徵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託、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爲徵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爲,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着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爲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稅徵收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稅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爲徵稅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稅務徵收機關將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稅徵稅範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稅率徵收印花稅。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成立時。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承諾到達生效,合同成立。

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是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傳統的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人是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在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這裏的簽名是電子簽名。因此電子合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利用電子合同進行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施行細則》第二條對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進行進一步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無論是在境內書立還是在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納稅。《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收件人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所以,電子合同以承諾人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爲成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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