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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保險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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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合同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保險合同三篇

保險合同 篇1

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關係爲保險代理合同關係,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係。

第三條 甲方委託乙方在本合同授權範圍內爲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 代理地域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地區、州、盟)_______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 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爲限於: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諮詢;

5.甲方書面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覈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爲,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範圍的行爲,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爲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

甲方:乙方:日期:

保險合同 篇2

摘要: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當以矯正因違約方的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爲導向。本文將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進行探討。並且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議,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維護法律的明確性。

關鍵詞: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統一性;溯及力

一、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對於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後對解除前的行爲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實質上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溯及力主要體現在保險費的返還和保險金的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麼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之後,保險人應當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同樣地,投保人也應當返還保險人已給付給其的保險金。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後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否定說認爲,保險合同的解除應當是沒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論。合同法規定,對於繼續性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無溯及力,原因在於繼續性合同已經進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還性,而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後,是沒有溯及力的。[1]肯定說則認爲,保險合同解除後應當是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爲:保險合同雖然是繼續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繼續性合同在性質上是明顯不同的。對於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後溯及力的有無主要涉及的是保險金與保險費的返還問題,保險金與保險費不僅僅是可以返還的,而且,如果不返還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極大的不公平,也無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健康發展。[2]折中說贊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爲,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無溯及力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法。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比如認爲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應當區分是違約責任還是非違約責任等等。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學依據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總是通過預設違反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從而對多種多樣的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法律爲社會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爲模式,使社會秩序能夠得到維護。但是一旦行爲人違反了法律爲其設置的行爲模式,違背了社會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時,法律會對其行爲進行必要的管制與矯正,而這種管制與矯正也正好符合正義的要求。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是保險法通過預設當事人違反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後的利益進行分配,以矯正因投保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是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實現對保險法律關係的規制與維護,實現公平與正義。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行爲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爲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設置的科學與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實現與否。法律效果規定地科學,將不僅僅可以矯正並且恢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實現對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時,也可以對違反義務一方的投保人進行警戒和懲罰,使其在預想違約之前考慮到違約的後果,從而對其行爲有一定的規制。具體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剝奪所得的利益和進行懲罰。從剝奪所得的利益來說,剝奪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換句話說,就是保險人既不用承擔保險責任,也不用退還保險費用,而且對於已支付給投保人的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利要求返還。此設計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於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過錯的行爲中獲得利益,否則,將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進一步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說,由於投保人沒有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利益沒有實現,那麼由違反合同義務的投保人進行承擔這種不利後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從進行懲罰來說,對投保人進行懲罰,就是對投保人的違約行爲所採取的措施應當足夠的嚴厲,從而實現對違約方違約的阻止的客觀效果。

三、關於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議及理由

現行的《保險法》就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後的法律效果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而是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應當看到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即在加強靈活解釋能力的同時也喪失了法律確定性的特徵,這實在是得不償失。本文認爲,我國的保險法應當確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一體溯及力,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時也應當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非人壽保險(即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典型的補償被保險人損害的功能,因爲投保人的過錯而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投保人保險費。保險人不返還投保人的保險費,是作爲對違約投保人的警戒和“懲罰”,並不是否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對於人壽保險中的人壽險,理論上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應當隨着年齡的增大而增加,這是因爲人的年齡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應當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增長呈正比。但是在實踐中,由於人的收入與人的年齡的增長成反比,即人的年齡越大,人的收入能力越低。此時爲了解決人的收入能力、保險費用、承保的風險三者之間的矛盾,保險人就採取了均衡保險費用的方式去計算保險費用,即將整個保險期間應當繳納的總保險費用,平均地分配到各個保險期間,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險費用都是一樣的,從而也就避免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時候繳納更多的保險費用。這樣,在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高於保險人實際的保險成本的時候,對於那“高出保險成本的”部分費用就“存”了起來,具有了儲蓄的性質,對於此部分費用和其產生的利息,就是我們所說的人壽險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投保人對此責任準備金是享有權利的。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期間,由於某種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終止時,保險人應當從保險責任準備金中去除退保手續費用,剩餘的退還給投保人。此時保險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險人因爲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仍然是有權利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時期間的保險費,這也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體現。這是因爲,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險合同解除之後應當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根據“危險承擔說”,保險人的義務並不是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都有保險義務。保險人對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承擔,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經濟憂慮和精神憂慮,此與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具有對價性,同時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可以有多種的方式來實現。不僅僅包括返還原物這種最基本的狀態,而且也包括給付以替代物返還或者是作對等的補償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之前所承擔的危險責任,通過收取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參考文獻:

[1]姜南.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xx(1):90-92.

[2]方芳.保險合同解除權的時效與溯及力[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xx(6):42-47.

[3]仇春涓.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問題[J].職業學院學報,20xx(4):5-8.

[4]趙俊俊.我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現代商業,20xx:56-70.

[5]樊啓榮.論保險合同的解除與溯及力[J].保險研究法律,20xx(8):39-42.

保險合同 篇3

一、問題的提出

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影響會計制度國際趨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國和德國爲代表的國家選擇了遞延匹配原則的會計計量模式,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卻選擇了資產負債原則這一會計計量模式。我國在20xx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漸實施之前一直採用的是遞延匹配會計模式,但是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合同會計規範基本上改由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原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出臺之前,遞延匹配法一直是各個國家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採用的基本原則。遞延匹配法根據傳統會計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險合同的成本和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配比,予以確定利潤。遞延匹配法強調謹慎與穩健的會計原則,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自20xx年重新改組以來,致力於建立一套國際上通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用於幫助投資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會計信息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這一基本理念動搖了原先保險合同會計所採用的遞延匹配這一根本,因爲債權人與投資者之間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價值選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開始考慮採用何種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瞭解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和投資價值。在此背景下,資產負債法這一會計模型開始受到了各界的關注。

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原理源於資產負債表,通過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和資產與負債的變化情況確認保險公司的期間收益。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確認必須嚴格依照會計準則中關於資產與負債確認的統一標準,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項目不能夠確認爲資產和負債,而且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費用根據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而定,利潤是基於資產負債科目對損益類科目的影響變化而確定的。

儘管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目標明確地致力於發佈一套以資產負債基本原則爲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但是基於保險合同本身的複雜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仍然被分爲兩個階段進行實施。20xx年3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

該成果以資產負債法爲導向,主要規範保險合同會計的基本原則和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階段成果並沒有針對保險合同會計具體確認與計量作詳細規定,這些規範將作爲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於20xx年公佈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汾爲兩個階段實施,客觀上對各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的差異預留了伏筆,許多國家(比如美國、德國)仍然執行以遞延匹配原則爲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而有些國家地區比如歐盟上市公司、中國)的保險企業則根據資產負債法原則爲指導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信息。

實際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第二階段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目前還存在着一定的變數。主要原因是因爲保險合同本身的複雜性,使得資產負債法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基礎上,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波動性,相對於遞延匹配法原則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機這一誘因下人們更多地關注財務報表的風險預警和信息傳遞能力,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如何實現國際趨同,又一次成爲學界關注與爭論的焦點。

二、遞延匹配法與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計量(一)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遞延匹配法是指根據權責發生制將保費收入和保險賠付支出以實際發生的影響作爲確認和計量的標準進行收入和費用的匹配,根據會計分期原則將一定時期的收入和該時期的費用進行匹配。它強調了謹慎性這一原則,保險資產的計量並不是整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則下的部分保險金,從而實現了資產的低價原則;而相對於保險負債,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既包括未來爲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義務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風險下的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實現了負債的高價原則。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時並不立即確認爲收入,而是將保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期間歸置,屬於會計年度內的保費確認爲收入,不屬於當期會計年度的保費進行未到期遞延,確認爲負債。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以滿足預期的保險賠付成本保險公司需要確認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在取得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佣金等成本也將進行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予以攤銷,將其同保費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內配比。

採用遞延匹配法的保險會計制度一般將保險合同按照期限的長短進行區分。對於短期的保險合同,由於該類保險合同假定風險平均於保險期間,並且保險期間短暫,所以營業收入的遞延上沒有必要進行平均化設計,保費收入的實現過程與保險風險承擔的過程一般形成同步對應關係。對於長期的保險合同,由於該類合同保險期間長,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保費,遞延匹配通常對保費進行平均化設計,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平均確認分期保費收入。由於長期保險合同風險分佈的不均勻性,平均按期確認長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客觀上造成了保險合同資產與負債的不對稱性,爲了反映風險的聚集遞延匹配法下不僅允許保險公司針對長期保險合同未來賠付與責任提取長期保險準備金,而且還必須針對特定的保險合同或者風險類型提取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只有在一個會計期間內通過對保險營業支出和保險營業收入的確認得以動態實現。保險企業取得保費收入後扣除掉相應的賠款和給付支出,然後還必須扣除各項保險準備金後才得出承保利潤。值得一提的是在遞延匹配法下對保險準備金的計算主要依靠估計,保險合同準備金與未來實際賠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過多,則會造成保險公司的當期利潤降低,在以後的會計區間遞延後形成祕密準備金。由於祕密準備金無法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種保險準備金的確定是否準確,影響着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利潤是否準確和具備說服力。

(二)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資產負債法以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來定義收入和費用,與財務報表各要素定義的邏輯關係相一致。保險公司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定義遵循企業會計制度概念框架下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只要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便可以確認和計量這一要素。

保險資產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淨合約權利。淨合約權利是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險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將給保險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保險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險合同淨合約權利的定義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才能確認爲保險資產。在資產負債法下由於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取得成本(佣金和手續費支出)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不應該確認爲資產。

保險資產反映的是保費從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險公司能夠預期保費收入將流入企業,不管它的期間歸屬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經支付,都必須確認爲保險資產。有的保險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到期後可以選擇是否延長的權力,在這樣的保險合同下保險公司只有在確認保險合同將給投保人帶來好處並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選擇延長保險合同下才能對延長後的保險合同資產進行確認。

保險負債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是基於保險合同所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保險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的界定對保險公司而言意義非常重大,因爲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徵決定了保險合同具備一定普通意義上的未來承諾的特徵。現時義務不同於未來的承諾,它是產生於過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項的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因此不能夠確認爲負債。只要保險合同未來承諾的特徵是基於現時的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而形成的,這一特徵便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的確認。如果基於保險合同的現時義務的'履行造成與淨合約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出企業,並且未來可能流出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負債。

保險負債表示保險公司剩餘理賠和合同下的風險的價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間接保險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由不確定性轉變爲確定性而從風險中解脫,從而得以確認收益和損失。由於巨災和均衡準備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所以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制度不允許計提相關的準備金。

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可以得以靜態實現。在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簽訂時,便需要確認相關的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同時相應確認收益和費用。這使得資產負債法下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時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產生初始損益和利潤,不過這一初始利潤一般需要在會計期間到期日前再次通過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予以修正。資產負債法下的利潤通過不同時期資產負債表的變化得出,根據會計的恆等式由資產減去負債得到所有者權益,如果所有者權益比上一會計年度增加,則表示保險公司該年度獲得盈餘;如果所有者權益較上一會計年度有所減少,則所減少部分爲保險公司的年度虧損。

三、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與特徵(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

20xx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爲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全保險行業推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保險業成爲我國第一個率先不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全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行業。

新《企業會計準則》雖化了爲投資者和社會公衆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爲了與目標相協調,新準則直接提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重新嚴格界定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定義,明確規定了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新準則第一次在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爲動態,提升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準則規範了新的會計業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和股份支付等,徹底改變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通過表外金融資產、負債的表內化,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準則規範了企業合併、合併會計報表等重要的會計事項;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比以往更加嚴格具體的披露要求,爲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更爲透明的信息。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與保險公司最爲密切相關的是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這兩項準則具體規範了源自保險合同的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普遍認爲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遵循的是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實際上由於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原來保險會計規範基礎上進行改革,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湘關規範爲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國保險合同會計的相關規範,使得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既包含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特點,同時也保留了遞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徵。通過上文對兩種不同會計計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將進一步分析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若干特徵。

(二)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若干特徵

首先,保險會計的規範主體實現由保險公司向保險合同的轉變。中國自20xx年度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打破了行業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將金融保險業與其他行業統一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予以規範。先前保險公司都不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範圍內,保險會計所遵循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8~20xx)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xx~2006)都是以保險公司爲規範主體,內容除保險合同以外,還包括會計要素、股權投資和財務列報等方方面面。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保險公司納入其規範體系,其中的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成爲保險行業特別會計規範,保險公司其他會計規範適用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具體準則。中國的這一做法基本實現了保險會計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保險合同成爲保險會計的規範主體。

其次,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以資產負債法爲理論基礎。企業會計準則關於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定義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趨同,各要素遵循企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7條的規定,保費收入必須滿足保險合同成立並且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險公司並且該保險合同的成本或者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這些條件下才能進行會計確認。只有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才能對保險合同資產與保險負債進行確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以資產負債法爲理論基礎,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便必須按照資產和負債的相關確認條件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利潤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便得以靜態實現,爲了修正企業的靜態利潤值,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1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會計期末對保險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並且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資產、保險負債以及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等規範,都體現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部分會計規範仍然保留了遞延匹配法的特徵。首先是保險合同的分類,本文第二部分已經論述了遞延匹配法客觀上要求對保險合同予以分類,這是遞延匹配法下會計處理的基本前提。《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將保險合同分類爲壽險合同與非壽險合同,準則中對這兩類保險合同概念的表述實際上等同於以遞延匹配原則爲基礎制定的美國保險會計準則£)中關於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分類的概念內涵。遞延匹配法以權責發生製爲基礎,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確認與計量受合同期限的長短有所不同。長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期收爲原則,躉收爲例外。短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躉收爲原則,期收爲例外。我國目前的保險會計規範中針對不同的保險合同,規定了不同的保險資產與負債的會計確認方式和種類,從而使得當前的保險會計制度仍然體現了遞延匹配法的顯著特點。另外,保險準備金的設置和劃分延續了我國舊會計制度中對遞延匹配法的運用。資產負債法下無論是通過現時轉出價值還是現時購進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着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淨合約義務的價值,即針對保險事故的賠付準備,因此也無需界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無需針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區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設置針對非壽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和針對壽險合同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對原有會計規範的延續,因此也帶有明顯遞延匹配會計原則的烙印。

四、國際趨同對我國保險會計的挑戰與建議

(一)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評價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計量選擇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資產負債法爲理論基礎,配以美國遞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會計計量方法爲補充。因此對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評價,必須首先分析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各自的優點與缺點。

資產負債法代表的是目前國際上保險會計趨同計量模式的主流觀點,通過對保險合同和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幫助投資者、公衆與監管者一目瞭然地根據資產負債表直觀瞭解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遞延匹配法原則下那樣解讀財務報表關於成本遞延,收益匹配等相關隱含的會計信息。資產負債法的計量強調的是公允價值模式,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遞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祕密儲備金聚斂等現象,更好地保證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確認和報表列示更爲簡單和統一,便於會計資料使用人(投資人、投保人、監管者和公衆等)閱讀和了解相關的信息。首先資產負債法下對保險合同的分類變得毫無意義,因爲所有保險合同不再根據遞延匹配原則進行會計分期處理,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的資產和負債都按照市場價值的方法進行評估確定。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會計沒有對保險合同作進一步分類的主要原因。另外資產負債法下根據市場公允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着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淨合約義務的價值,因此也無需對保險準備金做諸如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等劃分。

不過資產負債法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會造成保險公司各年度運營情況波動性大,保險公司年度利潤對宏觀環境與金融市場的依賴性增強,投保人在經濟運營良好的年度不僅擁有充實的賠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壽保險產品投保人還可以獲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經濟運營欠佳的年度則可能由於保險公司各項資產與負債根據市場價值評估出現縮水狀況,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險合同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計量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因爲保險合同不存在活躍的市場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參考的第三方價格,對保險合同資產負債的計量因此只能通過運用特定的模型,根據保險合同所產生的現金流和保險合同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貼現值等因素予以確定。

保險會計計量在遞延匹配法下通過成本遞延和利潤匹配的方式,解決了保險成本不確定性對保險公司利潤確定所帶來的難題。遞延匹配法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保費收入爲基礎,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成本與費用進行期間歸置,輔以各項保險準備金的計提保證保險公司在未來發生保險事件下充分的償付能力,減少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不穩健型,減少了保險公司通過會計報表操控利潤的風險性。遞延匹配會計制度因爲其穩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不過由於遞延匹配法更加強調謹慎性原則,造成保險資產低價計量和保險負債高價計量的非對稱性,保險公司祕密儲備金增加,投資人利益普遍低於保險公司運營真正的投資回報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與公衆解讀保險公司遞延匹配法下會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計量模式致力於滿足投資人、投保人和社會公衆等多方利益,通過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法進一步公允體現保險公司盈利能力,力求還投資人應有投資回報的本來面目,更好地保證投資人利益,幫助投資人、監管者和社會公衆更爲客觀公正地解讀保險會計信息。但是現行制度對資產負債法的運用並不徹底,許多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並不是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是採用原先遞延匹配法原則下的各項方法確認保險準備金,通過謹慎計量的方法保證投保人的利益。確切地講這種模式是保證投資人利益與投保人利益的一種中間模式,是爲目前國際上針對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路徑目標不明狀況下而採用的一種過渡模式。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作爲公認會計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會計制度,從本質上與監管層面上的法定會計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着根本區別。國際趨同背景下未來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將會進一步朝着以公允價值爲基礎的資產負債法模式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客觀上對我國剛實施不久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提出新的挑戰,爲未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背景下保險合同會計的改革預留伏筆。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保險合同會計發展趨勢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仍然處在討論階段。20xx年5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了相關的討論文稿。該文稿同樣以資產負債法爲理論基礎,針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模型的選擇等提出探討。預計這一討論文稿會在20xx年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發佈,並將於20xx年開始生效實施。

在現有的討論中佔據主流觀點的是關於運用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Cunentextvajue)和現時購入價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來評估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

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以產品銷售市場爲導向,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爲取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權利(保費收入)所願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爲接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義務(保險賠付)而要求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保險合同的現時購入價值以成本採購市場爲導向,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爲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獲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權利所願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爲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而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

由於保險事件具有隨機性,所以對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據保險事件的發生概率進行測算概率的估算和實際發生概率之間難免存在偏差。爲了減少偏差,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中還考慮了風險校準係數,用於幫助公允價值的計算更加貼近保險合同本身的實際價值。風險校準係數的確定根據市場的風險偏好而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觀點,風險校準係數所調整的風險不僅包括單一的風險,還包括投資組合下可以相互之間進行風險平衡的多樣性風險。此外由於保險公司風險經營過程中還會向投保人提供理財、諮詢等服務,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計算還允許運用服務邊際係數進一步修正保險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值,以求獲得更加精確的公允價值。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資產負債法確定爲理論基礎,但是資產負債法與遞延匹配法之爭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過程中的討論並沒有停止。20xx年7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的每月資訊中顯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在討論針對短期保險合同索賠前設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過改變先前允許保險公司計提未到期準備金的做法,強制性地要求保險公司通過針對尚未索賠的短期保險合同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做法爲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經濟信息。這一討論的觀點實際上是遞延匹配法下針對短期保險合同常見的一種準備金記提方法,爲目前中國、德國和美國等多數國家所採用。儘管這一討論能否付諸實施仍未定論,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通過官方渠道發佈這一觀點起碼向外界傳遞一個信息,即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中不排除在以資產負債法爲指導原則的基礎上借鑑部分遞延匹配法的會計方法。這種做法也是與當前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實踐相吻合的。

(三)國際趨同下完善我國保險會計的若干建議

首先,加強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的研究。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採用遞延匹配法原則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計量,所以關於遞延匹配原則下的會計計量研究較多;但是基於資產負債法的研究起步較晚,相對而言研究成果較少。我國現有關於資產負債法的研究都是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以後才陸續開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對已公佈的資產負債法原則下保險合同會計政策的分析和評估,真正對資產負債法基本理論和相關會計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一直將資產負債法作爲其制定保險合同會計的理論基礎,爲了更好地應對國際會計趨同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學界當前應該加強對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各項要求的基礎性研究,從而爲以後我國保險會計在國際趨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論參考。

其次,審慎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各項研究成果。因爲現行各國的保險實務中主要都運用遞延匹配法下的會計計量模式,資產負債法的研究在現實中會遭遇很多難題,可供借鑑研究的成果寥寥無幾。正因爲如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發佈的各項研究成果(比如現時轉出價值、現時購入價值、風險邊際和服務邊際等等)成爲現有研究資產負債法的重要資料和理論基礎。不過對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有的各項研究成果,由於保險合同的公允價值確定缺乏現實的第三方市場可供借鑑,所以各種計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運用的基礎上。因此,我們有必要審慎地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各項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情況與特徵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從而更好地幫助我國保險公司評估國際會計趨同所帶來的各項影響,並且儘可能規避各項討論模型對保險業發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再次,積極參與國際會計趨同下保險合同計量討論。儘管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相關會計準則的規範,但是我們在本國的國情基礎上進行發展創新,使得當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制度形成兼容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兩種會計方法的特徵。我國所有保險公司自20xx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來運營狀況穩定,保險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得到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強。這一現實表明我國通過自我獨立發展的會計制度爲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提供了一種中間路徑的實驗。在未來保險會計國際趨同路徑未明的情況下,我國監管部門和學界應該積極參與保險合同計量的國際討論,積累我國保險行業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經驗和提高我國保險業在國際上的話語權。推廣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模式,也有利於提升我國保險企業在國際保險市場上的競爭力,降低我國保險業國際化進程的成本和加速我國保險業自身的發展。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部署國際會計趨同下各項應對。資產負債法下運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合同的資產與負債,對保險公司運營穩健型提出了很大挑戰。國際會計趨同下保險公司的年度資產狀況波動性大,各個會計期間財務報表反映出的運營能力不穩定,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相應地調整自己的產品設計、投資策略、風險管理和再保險安排等環節。我國保險公司不斷髮展壯大,近年來海外上市和境外市場融資進一步增加,部分保險公司開始開拓海外保險市場,這些趨勢都要求保險公司及早部署國際會計趨同下的各項應對,減少因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在20xx年實施後出現的負面影響,以國際保險會計趨同爲契機提高自身的償付能力和盈利水平,掌握國際競爭中的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