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保險

精選保險合同範文六篇

保險1.55W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保險合同範文六篇

保險合同 篇1

摘要: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當以矯正因違約方的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爲導向。本文將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進行探討。並且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議,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維護法律的明確性。

關鍵詞: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統一性;溯及力

一、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對於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後對解除前的行爲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實質上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溯及力主要體現在保險費的返還和保險金的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麼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之後,保險人應當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同樣地,投保人也應當返還保險人已給付給其的保險金。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後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否定說認爲,保險合同的解除應當是沒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論。合同法規定,對於繼續性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無溯及力,原因在於繼續性合同已經進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還性,而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後,是沒有溯及力的。[1]肯定說則認爲,保險合同解除後應當是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爲:保險合同雖然是繼續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繼續性合同在性質上是明顯不同的。對於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後溯及力的有無主要涉及的是保險金與保險費的返還問題,保險金與保險費不僅僅是可以返還的,而且,如果不返還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極大的不公平,也無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健康發展。[2]折中說贊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爲,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無溯及力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法。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比如認爲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應當區分是違約責任還是非違約責任等等。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學依據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總是通過預設違反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從而對多種多樣的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法律爲社會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爲模式,使社會秩序能夠得到維護。但是一旦行爲人違反了法律爲其設置的行爲模式,違背了社會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時,法律會對其行爲進行必要的管制與矯正,而這種管制與矯正也正好符合正義的要求。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是保險法通過預設當事人違反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後的利益進行分配,以矯正因投保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是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實現對保險法律關係的規制與維護,實現公平與正義。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行爲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爲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設置的科學與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實現與否。法律效果規定地科學,將不僅僅可以矯正並且恢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實現對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時,也可以對違反義務一方的投保人進行警戒和懲罰,使其在預想違約之前考慮到違約的後果,從而對其行爲有一定的規制。具體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剝奪所得的利益和進行懲罰。從剝奪所得的利益來說,剝奪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換句話說,就是保險人既不用承擔保險責任,也不用退還保險費用,而且對於已支付給投保人的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利要求返還。此設計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於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過錯的行爲中獲得利益,否則,將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進一步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說,由於投保人沒有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利益沒有實現,那麼由違反合同義務的投保人進行承擔這種不利後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從進行懲罰來說,對投保人進行懲罰,就是對投保人的違約行爲所採取的措施應當足夠的嚴厲,從而實現對違約方違約的阻止的客觀效果。

三、關於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議及理由

現行的《保險法》就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後的法律效果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而是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應當看到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即在加強靈活解釋能力的同時也喪失了法律確定性的特徵,這實在是得不償失。本文認爲,我國的保險法應當確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一體溯及力,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時也應當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非人壽保險(即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典型的補償被保險人損害的功能,因爲投保人的過錯而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投保人保險費。保險人不返還投保人的保險費,是作爲對違約投保人的警戒和“懲罰”,並不是否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對於人壽保險中的人壽險,理論上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應當隨着年齡的增大而增加,這是因爲人的年齡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應當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增長呈正比。但是在實踐中,由於人的收入與人的年齡的增長成反比,即人的年齡越大,人的收入能力越低。此時爲了解決人的收入能力、保險費用、承保的風險三者之間的矛盾,保險人就採取了均衡保險費用的方式去計算保險費用,即將整個保險期間應當繳納的總保險費用,平均地分配到各個保險期間,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險費用都是一樣的,從而也就避免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時候繳納更多的保險費用。這樣,在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高於保險人實際的保險成本的時候,對於那“高出保險成本的”部分費用就“存”了起來,具有了儲蓄的性質,對於此部分費用和其產生的利息,就是我們所說的人壽險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投保人對此責任準備金是享有權利的。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期間,由於某種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終止時,保險人應當從保險責任準備金中去除退保手續費用,剩餘的退還給投保人。此時保險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險人因爲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仍然是有權利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時期間的保險費,這也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體現。這是因爲,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險合同解除之後應當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根據“危險承擔說”,保險人的義務並不是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都有保險義務。保險人對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承擔,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經濟憂慮和精神憂慮,此與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具有對價性,同時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可以有多種的方式來實現。不僅僅包括返還原物這種最基本的狀態,而且也包括給付以替代物返還或者是作對等的補償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之前所承擔的危險責任,通過收取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參考文獻:

[1]姜南.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xx(1):90-92.

[2]方芳.保險合同解除權的時效與溯及力[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xx(6):42-47.

[3]仇春涓.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問題[J].職業學院學報,20xx(4):5-8.

[4]趙俊俊.我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現代商業,20xx:56-70.

[5]樊啓榮.論保險合同的解除與溯及力[J].保險研究法律,20xx(8):39-42.

保險合同 篇2

保險單位:

船舶名稱: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 )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並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瞭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製造年份:

製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保險價值:人民幣 ( )

保險金額:人民幣 ( )

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 率: %

總保險費:人民幣 ( )

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

本保險分爲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註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於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爲限。

屬於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爲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除 外 責 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於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爲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爲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鏽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徵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 險 期 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爲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爲準。

保 險 金 額

第五條 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爲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爲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 賠 和 賠 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爲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爲限,兩者以低爲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於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後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後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覈,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後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辦理批改手續後,保險合同方爲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須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並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 他 事 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 篇3

一、區法院近五年來受理保險合同案件的基本情況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長,爭議金額逐年遞增。自20xx年以來,該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xx年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6件,佔全院商事受案數的0.8%,涉案標的額32.3萬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標的額93.7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標的額127.6萬元,同比分別-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標的額200.3萬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標的額298.2萬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區法院受理保險合同案件情況

2、案件調解率低,判決率高。許多保險合同糾紛爭執的焦點往往是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之間調解、和解的空間小,加之許多保險公司認爲調解往往涉及到內部責任承擔,對調解設置了繁雜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嚴格的權限,導致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調解意願不強,調解率遠低於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來共審結的142件保險合同案件中,判決結案79件,佔結案總數的55.6%;調解23件,僅佔16.2%;撤訴及其他結案40件,佔28.2%。

3、案情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特點。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較爲單一,大多是以機動車保險、火災險和運輸險等普通財產保險和各類人壽保險爲主,且多因保險人拒賠保險金而由被保險人發動的訴訟。而近年來,案由趨於多樣化,消費信貸保險、兼有委託理財性質和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財型保險等新類型保險合同糾紛不斷出現,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的,也有保險人起訴投保人的(保證保險糾紛、保險代位權糾紛及追索保險費糾紛);既有給付之訴,也有確認之訴;既有繼續履行合同之訴,也有解除合同之訴。

4、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覈查證據,過錯責任難以認定。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就關鍵事實各執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糾紛發生後,雙方極易產生爭執,雙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範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財產保險案件中,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發票、賬冊等相關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也成爲案件審理的難點。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較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較多,結案週期長。20xx年該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共6件,佔總結案數的19.4%;按普通程序結案的25件,佔總結案數的80.6%。鑑於保險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雖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因遺漏加當事人或案情複雜而不得不轉爲普通程序予以審理。此外往往還需追加第三人蔘加訴訟或需進行重新鑑定、評估或當事人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調查、多種鑑定,如當事人申請進行保險合同事故調查追加當事人等事由,甚至爲了進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投保人親自簽名進行筆跡鑑定等,因此,審理週期長的情況較爲突出。

二、保險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

1、投保人、保險人誠信缺失。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貫穿於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常採用“擦邊球”的方式規避“誠信”義務,主要表現爲:投保人缺乏誠信,不願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司法統計結果顯示,區法院在20xx年審結的案件中,由於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不履行賠償義務而產生糾紛的約佔保險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險人爲多發展客戶,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

2、保險合同條款專業性太強、不易理解且內容分散。主要表現爲:(1)保險條款語言不夠通俗,內容複雜,合同附件太多。現行的保險合同普遍不易讓人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法官也要對保險合同條款前後對照閱讀方能理解。(2)保險合同內容分散性強,重點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險合同中,常常同一個內容的描述會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現,並且這些內容互相之間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項,則可能會因此而遭受損失。

3、保險人理賠審查過嚴,手續煩瑣。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審覈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後卻想盡一切辦法進行審查拒賠。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設置繁瑣的理賠手續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動輒提出免責。

三、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因分析

1、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1)內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保險代理人違規操作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內容甚至代簽名的現象較爲普遍,一旦出現諸如帶病投保情形而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以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條款說明義務爲由抗辯,從而形成糾紛;二是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協調不夠。(2)履行說明義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一是保險條款本身沒有體現明確說明義務的要求。二是沒有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提示或特殊印製。三是對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概念理解過於狹隘,認爲僅指除外責任條款,沒有認識到限制保險人責任的免賠額(率)條款和被保險人違反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賠條款也屬於責任免除條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確說明。

2、保險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解釋較少,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分歧。隨着新型保險業務和新類型保險案件的不斷出現,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已明顯滯後,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保險立法滯後於保險業務實踐,是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監管缺位。儘管我國有保監會專門行使對保險業的監督權,但是,現行的保監會在監管業務上仍然存在較多的缺位,這是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側重於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卻不能對商業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有效的監管,特別是對合同陷阱、規避義務和責任的保險合同內容的監管方面,還停留在理論階段。監管缺位,導致許多投保人、保險受益人明顯感覺到受到了欺騙,但卻苦於無處可申,於是不得已只能選擇訴訟的途徑,從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四、對策和建議

1、完善保險法律法規。完善和修訂作爲規範保險活動基礎的保險法律法規,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滯後性和穩定性,使得法律滯後於現實,法律也不可能隨時修訂。因此,在成文法傳統中,常採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及時迴應現實對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規的完善,不應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針對當前保險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過立法加以填補,使保險合同行爲有法可依。

2、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審判人員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由於保險合同糾紛具有與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徵,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會使原本已經“傾斜”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加不平衡,從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進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嚴。因此審判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平等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理念,按照保險合同特有的規律和規則,結合商法的原則與精神以及保險原理,妥善處理保險糾紛。

3、規範保險公司的企業行爲。一是規範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爲。特別是規範保險行業的管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通過有效的制約措施,規範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二是完善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角色,強化其社會責任。主要是明確其作爲救濟人一方的救濟義務。同時,通過加強監管的方式,及時發現和處理保險公司的虧損經營行爲,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經營不善的影響。三是規範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目前的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還是理賠難的問題引起。理賠難重點體現在理賠無門、理賠成本高、時間長、理賠不公平等。因此,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規定保險理賠的程序及理賠期限,通過規範化的保險理賠行爲,公開化理賠程序和標準,改變目前理賠屬於保險公司內部行爲的不合理現象。

4、保監會的監管意識、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需要進一步增強。一是變事後監管爲事前監管。二是應把監管和服務結合起來。作爲保險業專門監管機構,保監會不僅要依法約束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爲,也要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盡力幫助排除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障礙。三是保險監管機構在對保險公司制訂的保險條款履行審批和審查備案程序時應堅持合法原則,這是從源頭上規範保險公司經營行爲的重要舉措。

保險合同 篇4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服裝、牀上用品、傢俱;

(三)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樂器、家用電器(不含微型電器、電子用品)。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藝術品、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禽、花草、樹木、寵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機、音像製品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於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於第一條所列範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捲風、颱風、洪水、冰雹、雪災、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風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第四條 存放於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搶劫或盜竊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

第七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電機、電器(包括屬於電器性質的樂器)和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損毀;

(二)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員或寄宿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三)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爲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或搶劫損失。

保險金額和保險儲金

第八條 本保險採取每份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辦理投保;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時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份數。

第九條 保險儲金按保險金額的3--5%,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十條 無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儲金均全額退還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若保期不滿3週年,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回儲金,本公司按儲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費;保期不滿1年收3%;滿1年不滿2年收2%,滿2年不滿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從簽發保險單次日零時起,被保險人只要不提取保險儲金,本保險在xx年內(含xx年)有效,xx年後可以續保。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公安部門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五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賠,也可向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當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有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同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 篇5

只交養老保險沒簽勞動合同對嗎? 近日,內江讀者江某來電話諮詢,我是公司職員,公司沒和我籤合同,而且只交了養老保險,而我瞭解過,社保是包括五險一金,只給我交養老保險對嗎?沒簽合同對嗎?

本報政策諮詢臺就江某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首先,公司沒和你籤勞動合同是不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的規定,公司應當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只參加養老保險是不正確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以及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五險一金

是一個整體,只要用工關係成立,公司就應當爲職工繳納保險費,保障職工參保的權利。

最後,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籤合同,不買保險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張二倍的工資。

對公司不買社保的行爲,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

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公司應得到相應的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你有權要求公司補交社保費。

保險合同 篇6

爲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爲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並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兒童保險合同範本。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週歲至五十週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爲其一週歲至十五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覈准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週歲期滿時止,分別爲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註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週歲爲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爲。

2。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犯罪行爲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於被保險人打架、鬥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於戰爭或敵對行爲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爲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爲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週年後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覈實後,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合同範本《兒童保險合同範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單纔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並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覈同意並由投保人補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後,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覈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週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爲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