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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集合10篇

保險3.19W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保險合同集合10篇

保險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第一條 約因

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同意將本合同列明之事項的代理權授予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規,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宜,一致達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託代理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於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組成。委託代理合同爲主合同,培訓合同、擔保合同及甲方關於個人代理人管理有關規定爲附合同。

乙方應將本人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提交甲方保存,換取甲方頒發的《展業證書》;甲方應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因甲方過錯造成該證書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爲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內實施的代理行爲方爲有效。

代理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未做任何終止本合同的行爲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代理期限。

第三條 代理區域

乙方實施甲方授權代理行爲的地域範圍,以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甲方經營區域爲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經營區域外進行人身保險代理業務。

乙方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實施甲方授權的代理行爲:

第四條 代理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實施以下代理行爲:

1.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1)個人壽險( );

□(2)個人健康( );

□(3)個人人身意外傷害險( );

□(4)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的其他險種( )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的行爲僅限於向第三人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及產品的組合,無權決定是否承諾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乙方應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訂立保險合同的決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乙方應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預繳及續繳之保險費,向投保人出具臨時收據,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甲方。

第五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

乙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收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交付期限

乙方應自收到保險費48小時內,將保險費交付甲方。如最後24小時爲節假日,則順延爲節假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甲方業務時間。

第七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訂立時執行的手續費標準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要對現行的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變更時,應徵得乙方或乙方推選的集體代表同意,並就協議一致的手續費標準訂立集體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因。需要調整手續費標準的,如調整後的標準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最高限額的,可直接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訂立新的關於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集體合同,並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如乙方不能認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手續費標準,則本委託代理合同終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續費的依據是乙方於上月15日以後(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權限內的保險費收入。

甲方於每月30日前在代爲扣除乙方應付稅款後支付乙方當期手續費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應支付利息。

第八條 保證與擔保

乙方應提供兩個甲方認爲具有保證人資格的自然人作爲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並與甲方簽訂《擔保合同》;

乙方應同提交單證、票據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第九條 專屬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也不得幫助其他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與甲方競爭。

乙方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

此協議終止後6個月內,乙方不能爲其他保險公司代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

第十條 其他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小時;乙方應按時參加甲方的培訓,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參加甲方的培訓,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遵循《保險法》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代理,並保守甲方及客戶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報告有關完成委託事項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條款可以進行變更。

甲方應與乙方或乙方推選的代表就合同變更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對本合同進行變更。

甲方與乙方個人協商對合同進行的變更,應訂立補充合同;甲方與乙方推選的代表協商,對本合同所作的變更,對乙方所有成員有效,不能同意變更後事項的乙方個別成員,作解除合同處理。

關於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終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決定不再續延本合同;

2.甲方發生分立或合併,分立或合併後新的組織沒有承諾本合同繼續有效並承擔本合同甲方權利義務的;

3.乙方辭去委託或者甲方撤銷委託。乙方辭去委託時,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須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辭去委託使甲方受到損失,乙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甲方撤銷委託時,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支付乙方已代理業務的手續費。如因撤銷委託使受託人受到損失,甲方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持有的屬於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償還甲方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應收回《展業證書》,退還乙方《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並在乙方歸還甲方的單證、票據、業務資料、客戶資料以及其他物品後,退還乙方保證金,如上述單證、資料、物品有缺失、毀損,應相應扣減保證金,並將保證金餘額退還乙方;如保證金不足以補償以上損失的,可以在應支付乙方的手續費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乙方應對在代理過程因本人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在代理過程因過錯導致的第三人的損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履行賠償責任後,有向乙方追償的權利。

甲乙雙方因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合同解除後,並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因過錯行爲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調解、仲裁或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乙方同意甲方制訂關於代理手續費的規定和有關壽險代理員管理的辦法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訂時,與甲方簽訂集體合同,並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乙方提供的擔保人與甲方簽訂的擔保合同,爲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終止後,對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行爲的保證責任不當然解除。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蓋章,乙方親筆簽字,並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原件、單證票據保證金、《擔保合同》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資格證書號: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展業證書號: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有關保險代理保證合同

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籤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籤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__個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關係爲保險代理合同關係,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係。

第三條 甲方委託乙方在本合同授權範圍內爲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 代理地域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地區、州、盟)_______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 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爲限於: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諮詢;

5.甲方書面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覈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爲,由甲方承擔責任。

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範圍的行爲,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爲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費產生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代理手續費,結算日爲次月_______日,遇節假日順延。

(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業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費標準,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纔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甲方已審覈簽發保險單;

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

3.代理行爲符合代理合同各項約定。

(六)乙方代理的業務發生退保或變更,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費。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並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爲進行管理;

(二)對乙方代理業務的核保、核賠權;

(三)乙方越權代理及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六)瞭解乙方代理業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戶詳細信息。

第十條 甲方的義務

(一)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理的保險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爲乙方核發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

(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並辦理年度檢驗;

(五)爲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和甲方認爲必要的宣傳材料;

(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七)爲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

(一)在授權範圍內爲甲方代理保險業務,並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費;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務的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宣傳材料;

(四)享有甲方爲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和非書面委託事項。

第十二條 乙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

(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說明保險合同內容,並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於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四)協助甲方瞭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

(五)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戶的商業祕密;

(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爲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後,及時通知甲方;

(十)保險合同訂立後,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後,及時轉告甲方。

第十三條 保證

乙方請______________ 作爲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範圍、險種範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並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 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簽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保險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

3.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

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

7.泄漏客戶信息及甲方商業祕密;

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

9.爲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10.違反本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

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戶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並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費金額_______%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如數上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____%的違約金。

(三)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範圍或者在代理合同終止後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籤(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保險合同 篇2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爲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爲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爲投保人,爲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爲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爲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爲基礎,每年遞增率爲6%或爲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爲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 篇3

“游擊隊”瞞天過海口頭說好的價格結賬時翻倍

去年年底,自貢市民劉先生在自貢匯川路泰豐·翰林尚都購置的一套住房,已經空歇了一年多。由於家中另有事情需要處理,加上資金暫時未到位,所以一直都未裝修。去年12月,劉先生和妻子商量着開始裝修,好在來年搬進新居。

“1月初開始進場動工,我和老婆當時更多的是考慮到裝修成本,所以找的是熟人介紹的‘游擊隊’。”劉先生介紹,剛開始一切順利,和“游擊隊”溝通也沒什麼大問題,只是在一些怎樣施工以及防水等細節問題上,耽擱了幾天時間。

今年6月,劉先生的新居裝修基本完成。讓劉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擊隊”的結賬清單後,他發現其中的賬目有些不對。“本來商量好的某項安裝費,他們當時口頭承諾的是1000多元,現在卻變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多一倍,還有幾項材料費也高得嚇人。”

由於沒有和對方簽訂合同,一切都是雙方口頭協議,劉先生費了不少周折,最終還是做了一些妥協,把這事給了了。“太麻煩了,以後再搞裝修,一定要籤合同,事前一定要做好一些細節的約定,免得到最後來‘扯經’。”

保險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作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號廠房工程承包人給乙方施工,爲了儘快地把該廠房按期、按質、按量順利的完成,特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該廠房鋼結構、土建、防雷承包給乙方施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元整。按圖紙面積計算(。

二、工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總工期 天,必須按甲方的工期進度計劃完成,否則甲方有權辭退並不給乙方辦理任何結算手續。

三、付款方式:出基礎付總價的10%,鋼結構進場付35%,牆體地坪結束後付25%;驗收合格後付35%,餘款5%一年後付清。

四、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否則,甲方有權辭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圖紙規範進行施工,把好質量關,並要爲項目節約料、算好料、有意浪費材料的,按項目部處罰條例執行。

五、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及目標

1、工程質量,必須全部合格,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範及強制性標準。

2、杜絕傷亡事故,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建議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五、乙方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確保安全,一切工傷事故甲方概不負責,由乙方自負。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望甲、乙雙方相互遵守,籤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爲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力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陷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啓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啓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農用運輸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車輛: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第五章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第六章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爲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覈索賠材料後認爲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

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覈定,並將覈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的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爲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爲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爲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爲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爲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爲15%。

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爲,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

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爲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爲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爲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 nx10%n爲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爲計算基礎。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第九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六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在投保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爲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爲準

保險合同 篇6

一、問題的提出

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影響會計制度國際趨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國和德國爲代表的國家選擇了遞延匹配原則的會計計量模式,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卻選擇了資產負債原則這一會計計量模式。我國在20xx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漸實施之前一直採用的是遞延匹配會計模式,但是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合同會計規範基本上改由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原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出臺之前,遞延匹配法一直是各個國家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採用的基本原則。遞延匹配法根據傳統會計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險合同的成本和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配比,予以確定利潤。遞延匹配法強調謹慎與穩健的會計原則,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自20xx年重新改組以來,致力於建立一套國際上通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用於幫助投資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會計信息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這一基本理念動搖了原先保險合同會計所採用的遞延匹配這一根本,因爲債權人與投資者之間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價值選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開始考慮採用何種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瞭解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和投資價值。在此背景下,資產負債法這一會計模型開始受到了各界的關注。

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原理源於資產負債表,通過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和資產與負債的變化情況確認保險公司的期間收益。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確認必須嚴格依照會計準則中關於資產與負債確認的統一標準,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項目不能夠確認爲資產和負債,而且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費用根據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而定,利潤是基於資產負債科目對損益類科目的影響變化而確定的。

儘管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目標明確地致力於發佈一套以資產負債基本原則爲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但是基於保險合同本身的複雜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仍然被分爲兩個階段進行實施。20xx年3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

該成果以資產負債法爲導向,主要規範保險合同會計的基本原則和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階段成果並沒有針對保險合同會計具體確認與計量作詳細規定,這些規範將作爲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於20xx年公佈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汾爲兩個階段實施,客觀上對各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的差異預留了伏筆,許多國家(比如美國、德國)仍然執行以遞延匹配原則爲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而有些國家地區比如歐盟上市公司、中國)的保險企業則根據資產負債法原則爲指導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信息。

實際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第二階段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目前還存在着一定的變數。主要原因是因爲保險合同本身的複雜性,使得資產負債法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基礎上,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波動性,相對於遞延匹配法原則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機這一誘因下人們更多地關注財務報表的風險預警和信息傳遞能力,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如何實現國際趨同,又一次成爲學界關注與爭論的焦點。

二、遞延匹配法與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計量(一)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遞延匹配法是指根據權責發生制將保費收入和保險賠付支出以實際發生的影響作爲確認和計量的標準進行收入和費用的匹配,根據會計分期原則將一定時期的收入和該時期的費用進行匹配。它強調了謹慎性這一原則,保險資產的計量並不是整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則下的部分保險金,從而實現了資產的低價原則;而相對於保險負債,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既包括未來爲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義務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風險下的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實現了負債的高價原則。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時並不立即確認爲收入,而是將保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期間歸置,屬於會計年度內的保費確認爲收入,不屬於當期會計年度的保費進行未到期遞延,確認爲負債。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以滿足預期的保險賠付成本保險公司需要確認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在取得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佣金等成本也將進行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予以攤銷,將其同保費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內配比。

採用遞延匹配法的保險會計制度一般將保險合同按照期限的長短進行區分。對於短期的保險合同,由於該類保險合同假定風險平均於保險期間,並且保險期間短暫,所以營業收入的遞延上沒有必要進行平均化設計,保費收入的實現過程與保險風險承擔的過程一般形成同步對應關係。對於長期的保險合同,由於該類合同保險期間長,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保費,遞延匹配通常對保費進行平均化設計,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平均確認分期保費收入。由於長期保險合同風險分佈的不均勻性,平均按期確認長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客觀上造成了保險合同資產與負債的不對稱性,爲了反映風險的聚集遞延匹配法下不僅允許保險公司針對長期保險合同未來賠付與責任提取長期保險準備金,而且還必須針對特定的保險合同或者風險類型提取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只有在一個會計期間內通過對保險營業支出和保險營業收入的確認得以動態實現。保險企業取得保費收入後扣除掉相應的賠款和給付支出,然後還必須扣除各項保險準備金後才得出承保利潤。值得一提的是在遞延匹配法下對保險準備金的計算主要依靠估計,保險合同準備金與未來實際賠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過多,則會造成保險公司的當期利潤降低,在以後的會計區間遞延後形成祕密準備金。由於祕密準備金無法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種保險準備金的確定是否準確,影響着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利潤是否準確和具備說服力。

(二)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資產負債法以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來定義收入和費用,與財務報表各要素定義的邏輯關係相一致。保險公司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定義遵循企業會計制度概念框架下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只要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便可以確認和計量這一要素。

保險資產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淨合約權利。淨合約權利是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險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將給保險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保險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險合同淨合約權利的定義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才能確認爲保險資產。在資產負債法下由於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取得成本(佣金和手續費支出)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不應該確認爲資產。

保險資產反映的是保費從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險公司能夠預期保費收入將流入企業,不管它的期間歸屬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經支付,都必須確認爲保險資產。有的保險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到期後可以選擇是否延長的權力,在這樣的保險合同下保險公司只有在確認保險合同將給投保人帶來好處並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選擇延長保險合同下才能對延長後的保險合同資產進行確認。

保險負債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是基於保險合同所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保險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的界定對保險公司而言意義非常重大,因爲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徵決定了保險合同具備一定普通意義上的未來承諾的特徵。現時義務不同於未來的承諾,它是產生於過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項的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因此不能夠確認爲負債。只要保險合同未來承諾的特徵是基於現時的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而形成的,這一特徵便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的確認。如果基於保險合同的現時義務的履行造成與淨合約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出企業,並且未來可能流出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負債。

保險負債表示保險公司剩餘理賠和合同下的風險的價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間接保險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由不確定性轉變爲確定性而從風險中解脫,從而得以確認收益和損失。由於巨災和均衡準備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所以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制度不允許計提相關的準備金。

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可以得以靜態實現。在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簽訂時,便需要確認相關的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同時相應確認收益和費用。這使得資產負債法下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時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產生初始損益和利潤,不過這一初始利潤一般需要在會計期間到期日前再次通過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予以修正。資產負債法下的利潤通過不同時期資產負債表的變化得出,根據會計的恆等式由資產減去負債得到所有者權益,如果所有者權益比上一會計年度增加,則表示保險公司該年度獲得盈餘;如果所有者權益較上一會計年度有所減少,則所減少部分爲保險公司的年度虧損。

三、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與特徵(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

20xx年2月15日,財政部頒佈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爲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全保險行業推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保險業成爲我國第一個率先不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全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行業。

新《企業會計準則》雖化了爲投資者和社會公衆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爲了與目標相協調,新準則直接提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重新嚴格界定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定義,明確規定了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新準則第一次在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爲動態,提升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準則規範了新的會計業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和股份支付等,徹底改變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通過表外金融資產、負債的表內化,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準則規範了企業合併、合併會計報表等重要的會計事項;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比以往更加嚴格具體的披露要求,爲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更爲透明的信息。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與保險公司最爲密切相關的是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這兩項準則具體規範了源自保險合同的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普遍認爲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遵循的是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實際上由於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原來保險會計規範基礎上進行改革,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湘關規範爲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國保險合同會計的相關規範,使得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既包含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特點,同時也保留了遞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徵。通過上文對兩種不同會計計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將進一步分析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若干特徵。

(二)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若干特徵

首先,保險會計的規範主體實現由保險公司向保險合同的轉變。中國自20xx年度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打破了行業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將金融保險業與其他行業統一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予以規範。先前保險公司都不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範圍內,保險會計所遵循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8~20xx)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xx~2006)都是以保險公司爲規範主體,內容除保險合同以外,還包括會計要素、股權投資和財務列報等方方面面。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保險公司納入其規範體系,其中的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成爲保險行業特別會計規範,保險公司其他會計規範適用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具體準則。中國的這一做法基本實現了保險會計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保險合同成爲保險會計的規範主體。

其次,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以資產負債法爲理論基礎。企業會計準則關於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定義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趨同,各要素遵循企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7條的規定,保費收入必須滿足保險合同成立並且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險公司並且該保險合同的成本或者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這些條件下才能進行會計確認。只有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才能對保險合同資產與保險負債進行確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範以資產負債法爲理論基礎,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便必須按照資產和負債的相關確認條件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利潤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便得以靜態實現,爲了修正企業的靜態利潤值,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1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會計期末對保險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並且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保險資產、保險負債以及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等規範,都體現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部分會計規範仍然保留了遞延匹配法的特徵。首先是保險合同的分類,本文第二部分已經論述了遞延匹配法客觀上要求對保險合同予以分類,這是遞延匹配法下會計處理的基本前提。《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將保險合同分類爲壽險合同與非壽險合同,準則中對這兩類保險合同概念的表述實際上等同於以遞延匹配原則爲基礎制定的美國保險會計準則£)中關於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分類的概念內涵。遞延匹配法以權責發生製爲基礎,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確認與計量受合同期限的長短有所不同。長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期收爲原則,躉收爲例外。短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躉收爲原則,期收爲例外。我國目前的保險會計規範中針對不同的保險合同,規定了不同的保險資產與負債的會計確認方式和種類,從而使得當前的保險會計制度仍然體現了遞延匹配法的顯著特點。另外,保險準備金的設置和劃分延續了我國舊會計制度中對遞延匹配法的運用。資產負債法下無論是通過現時轉出價值還是現時購進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着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淨合約義務的價值,即針對保險事故的賠付準備,因此也無需界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無需針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區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設置針對非壽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和針對壽險合同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對原有會計規範的延續,因此也帶有明顯遞延匹配會計原則的烙印。

四、國際趨同對我國保險會計的挑戰與建議

(一)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評價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計量選擇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資產負債法爲理論基礎,配以美國遞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會計計量方法爲補充。因此對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評價,必須首先分析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各自的優點與缺點。

資產負債法代表的是目前國際上保險會計趨同計量模式的主流觀點,通過對保險合同和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幫助投資者、公衆與監管者一目瞭然地根據資產負債表直觀瞭解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遞延匹配法原則下那樣解讀財務報表關於成本遞延,收益匹配等相關隱含的會計信息。資產負債法的計量強調的是公允價值模式,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遞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祕密儲備金聚斂等現象,更好地保證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確認和報表列示更爲簡單和統一,便於會計資料使用人(投資人、投保人、監管者和公衆等)閱讀和了解相關的信息。首先資產負債法下對保險合同的分類變得毫無意義,因爲所有保險合同不再根據遞延匹配原則進行會計分期處理,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的資產和負債都按照市場價值的方法進行評估確定。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會計沒有對保險合同作進一步分類的主要原因。另外資產負債法下根據市場公允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着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淨合約義務的價值,因此也無需對保險準備金做諸如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等劃分。

不過資產負債法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會造成保險公司各年度運營情況波動性大,保險公司年度利潤對宏觀環境與金融市場的依賴性增強,投保人在經濟運營良好的年度不僅擁有充實的賠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壽保險產品投保人還可以獲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經濟運營欠佳的年度則可能由於保險公司各項資產與負債根據市場價值評估出現縮水狀況,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險合同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計量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因爲保險合同不存在活躍的市場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參考的第三方價格,對保險合同資產負債的計量因此只能通過運用特定的模型,根據保險合同所產生的現金流和保險合同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貼現值等因素予以確定。

保險會計計量在遞延匹配法下通過成本遞延和利潤匹配的方式,解決了保險成本不確定性對保險公司利潤確定所帶來的難題。遞延匹配法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保費收入爲基礎,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成本與費用進行期間歸置,輔以各項保險準備金的計提保證保險公司在未來發生保險事件下充分的償付能力,減少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不穩健型,減少了保險公司通過會計報表操控利潤的風險性。遞延匹配會計制度因爲其穩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不過由於遞延匹配法更加強調謹慎性原則,造成保險資產低價計量和保險負債高價計量的非對稱性,保險公司祕密儲備金增加,投資人利益普遍低於保險公司運營真正的投資回報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與公衆解讀保險公司遞延匹配法下會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計量模式致力於滿足投資人、投保人和社會公衆等多方利益,通過採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法進一步公允體現保險公司盈利能力,力求還投資人應有投資回報的本來面目,更好地保證投資人利益,幫助投資人、監管者和社會公衆更爲客觀公正地解讀保險會計信息。但是現行制度對資產負債法的運用並不徹底,許多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並不是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是採用原先遞延匹配法原則下的各項方法確認保險準備金,通過謹慎計量的方法保證投保人的利益。確切地講這種模式是保證投資人利益與投保人利益的一種中間模式,是爲目前國際上針對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路徑目標不明狀況下而採用的一種過渡模式。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作爲公認會計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會計制度,從本質上與監管層面上的法定會計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着根本區別。國際趨同背景下未來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將會進一步朝着以公允價值爲基礎的資產負債法模式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客觀上對我國剛實施不久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提出新的挑戰,爲未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背景下保險合同會計的改革預留伏筆。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保險合同會計發展趨勢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關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仍然處在討論階段。20xx年5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了相關的討論文稿。該文稿同樣以資產負債法爲理論基礎,針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模型的選擇等提出探討。預計這一討論文稿會在20xx年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發佈,並將於20xx年開始生效實施。

在現有的討論中佔據主流觀點的是關於運用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Cunentextvajue)和現時購入價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來評估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

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以產品銷售市場爲導向,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爲取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權利(保費收入)所願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爲接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義務(保險賠付)而要求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保險合同的現時購入價值以成本採購市場爲導向,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爲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獲得保險合同的淨合約權利所願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爲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的淨合約義務而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

由於保險事件具有隨機性,所以對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據保險事件的發生概率進行測算概率的估算和實際發生概率之間難免存在偏差。爲了減少偏差,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中還考慮了風險校準係數,用於幫助公允價值的計算更加貼近保險合同本身的實際價值。風險校準係數的確定根據市場的風險偏好而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觀點,風險校準係數所調整的風險不僅包括單一的風險,還包括投資組合下可以相互之間進行風險平衡的多樣性風險。此外由於保險公司風險經營過程中還會向投保人提供理財、諮詢等服務,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計算還允許運用服務邊際係數進一步修正保險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值,以求獲得更加精確的公允價值。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資產負債法確定爲理論基礎,但是資產負債法與遞延匹配法之爭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過程中的討論並沒有停止。20xx年7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的每月資訊中顯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在討論針對短期保險合同索賠前設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過改變先前允許保險公司計提未到期準備金的做法,強制性地要求保險公司通過針對尚未索賠的短期保險合同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做法爲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經濟信息。這一討論的觀點實際上是遞延匹配法下針對短期保險合同常見的一種準備金記提方法,爲目前中國、德國和美國等多數國家所採用。儘管這一討論能否付諸實施仍未定論,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通過官方渠道發佈這一觀點起碼向外界傳遞一個信息,即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中不排除在以資產負債法爲指導原則的基礎上借鑑部分遞延匹配法的會計方法。這種做法也是與當前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實踐相吻合的。

(三)國際趨同下完善我國保險會計的若干建議

首先,加強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的研究。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採用遞延匹配法原則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計量,所以關於遞延匹配原則下的會計計量研究較多;但是基於資產負債法的研究起步較晚,相對而言研究成果較少。我國現有關於資產負債法的研究都是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以後才陸續開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對已公佈的資產負債法原則下保險合同會計政策的分析和評估,真正對資產負債法基本理論和相關會計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一直將資產負債法作爲其制定保險合同會計的理論基礎,爲了更好地應對國際會計趨同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學界當前應該加強對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各項要求的基礎性研究,從而爲以後我國保險會計在國際趨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論參考。

其次,審慎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各項研究成果。因爲現行各國的保險實務中主要都運用遞延匹配法下的會計計量模式,資產負債法的研究在現實中會遭遇很多難題,可供借鑑研究的成果寥寥無幾。正因爲如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發佈的各項研究成果(比如現時轉出價值、現時購入價值、風險邊際和服務邊際等等)成爲現有研究資產負債法的重要資料和理論基礎。不過對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有的各項研究成果,由於保險合同的公允價值確定缺乏現實的第三方市場可供借鑑,所以各種計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運用的基礎上。因此,我們有必要審慎地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各項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情況與特徵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從而更好地幫助我國保險公司評估國際會計趨同所帶來的各項影響,並且儘可能規避各項討論模型對保險業發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再次,積極參與國際會計趨同下保險合同計量討論。儘管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相關會計準則的規範,但是我們在本國的國情基礎上進行發展創新,使得當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制度形成兼容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兩種會計方法的特徵。我國所有保險公司自20xx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來運營狀況穩定,保險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得到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強。這一現實表明我國通過自我獨立發展的會計制度爲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提供了一種中間路徑的實驗。在未來保險會計國際趨同路徑未明的情況下,我國監管部門和學界應該積極參與保險合同計量的國際討論,積累我國保險行業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經驗和提高我國保險業在國際上的話語權。推廣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模式,也有利於提升我國保險企業在國際保險市場上的競爭力,降低我國保險業國際化進程的成本和加速我國保險業自身的發展。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部署國際會計趨同下各項應對。資產負債法下運用公允價值計量保險合同的資產與負債,對保險公司運營穩健型提出了很大挑戰。國際會計趨同下保險公司的年度資產狀況波動性大,各個會計期間財務報表反映出的運營能力不穩定,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相應地調整自己的產品設計、投資策略、風險管理和再保險安排等環節。我國保險公司不斷髮展壯大,近年來海外上市和境外市場融資進一步增加,部分保險公司開始開拓海外保險市場,這些趨勢都要求保險公司及早部署國際會計趨同下的各項應對,減少因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在20xx年實施後出現的負面影響,以國際保險會計趨同爲契機提高自身的償付能力和盈利水平,掌握國際競爭中的主導權。

保險合同 篇7

被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爲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地域範圍

乙方爲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內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第三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二)乙方爲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爲定額保單。

(三)乙方爲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代理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於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責任範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2.甲方在授權乙方爲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代理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爲;

3.甲方在乙方爲其代理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並按規定賠付;

4.甲方在處理乙方代理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爲。

(三)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而事後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乙方通過代理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爲甲方收取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險種,根據總公司、省公司的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爲30%。

(二)手續費每月結算一次。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有最後確認權。

(2)有權要求乙方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3)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代理業務中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爲乙方提供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代理保險費的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代理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於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採納,促進代理工作發展。

(5)甲方應爲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爲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對保險代理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並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按規定結算。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代理保險業務,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代理業務時,應遵循

(4)乙方應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爲保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爲3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30天內,甲乙雙方如願繼續保持代理關係,應重新簽訂代理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代理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的,除應如數支付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險合同 篇8

  一、保險合的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

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二、種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 篇9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漢,工作單位:xxxx,住址:xxxx。

委託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漢,委託權限:全權代理。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址:xxxx

訴訟請求:

原告於20xx年3月25日向被告人購買車險(被保險車輛爲浙xxx,),保險期間從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3月25日,保險範圍爲???。原告於20xx年11月30日出險,與牌照爲浙xxxxx的車輛發生碰撞,未造成人身傷害,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原告負全責,兩車財產損失共計xxxxx元,原告於?月?日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被告於?月?日以“原告駕駛證過期”爲理由拒賠,故原被告之間因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原告主張被告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額賠付,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駕駛證過期’免於賠償”的免責條款無效。該條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保險合同的格式免責條款,未盡告知義務的無效。原告在購買前後,被告未就該保險條款對原告履行告知義務,原告也從未在保險格式合同上簽名表示已獲知瞭解該條款內容及含義,被告也未通過其他任何途徑向原告告知該條款內容,也未盡任何提醒義務,因此,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2、原告人駕駛證有效期至20xx年9月,出險時間爲20xx年11月,根據交通管理法規,超過有效期一年未重新註冊換證的吊銷駕駛資格,原告的駕駛證雖在形式上超過了有效期,但實質上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有效資格,且目前原告已經重新申領新證,交警部門確認的駕駛證有效期自20xx年9月8日起6年,可見交通管理部門已對原告出險時的駕駛資格予以確認。原告的駕駛資格,形式上已獲得相關部門的追認,同時在實質上又未增加保險人的賠付風險,因此保險合同訂立時的各項條件均未改變,被告僅以“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爲由拒賠於法於理不合。

3、根據現有關於交強險的規定,“駕駛證過期”不能作爲拒賠的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複印件);

2、保險合同原件;

3、維修記錄及清單;

4、維修發票;

5、原告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根據以上陳述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附:

1、本訴狀副本1本(根據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清單)

起訴人:

XXXX年X月XX日

保險合同 篇10

爲了保障公司員工個人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健發展。使員工對公司有歸屬感,根據公司現階段發展需求。雙方本着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 養老保險的定義: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

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爲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 養老保險的繳納辦法: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養老保險金是由企業和員工

個人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公司爲了切實保障員工的養老權益,真正解決員工的後顧之憂。公司決定爲員工100%繳納養老保險金。

三、參加保險人員範圍:

1、在公司必須工作滿半年以上的崗位熟練工和技術工種人員;

2、公司各中層骨幹人員;

3、公司確定爲參保人員的,但個人不願意參保的,公司將與個人單獨簽訂合同協議;保險金額須每年底一次性兌現給個人。

4、詳細參保情況見公司確定的參保人員名單。

四、本協議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

自協議生效 日至按照法律規定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爲保險交付期。被保險 人開始領取保險金至身故時止爲養老金領取期。

五、員工應承擔的責任:

1、 員工因辭職或違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開除和辭退的公司自開除或辭退之日起停止爲其繳納養老保險金。

2、 員工未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含一年)提出辭職或因違規被公司開

除和辭退的,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全額扣除爲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3、 員工未在公司服務滿兩年(含兩年)提出辭職或因違規被公司開除和辭退的,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半額扣除爲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4、 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將不再扣除公司爲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員工可依據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法律規定自由流通。

六、本協議只約定公司爲員工繳納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養老保險金,涉及 到保險金的領取和其它事項均與公司無關,員工與保險金髮放機構一 旦發生爭執或訴訟公司只負責協調和出具相應的證明。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確認簽字後生效,生效日爲協議簽訂日本協議 由雙方各執一份。

八、本協議簽訂地點:

山東華嶽達鋁業有限公司(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員工(簽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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