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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用人單位試用期的問題

試用期3.14W

我於2007年8月4日入職於廣州市某服飾公司.入職時,公司部門負責人跟本人口頭協議試用期爲入職後的第一天算起一個月,試用期滿後轉證加薪.一個月試用期已滿,我也提交轉證申請,但音信全無!!直到2007年10月25日領第二個月工資時,才知道我沒有通過試用期的考覈.經過多次的交涉未果.直到2007年11月5日,公司行政部負責人通知我最後工作日是11月5日.但事實上我的試用期已爲三個月,我覺得公司一直用試用期爲由,騙取我的'勞動力拖延我的時間,耽誤了我另謀發展的機會.
現在公司通知我的最後工作日爲11月5日,我已提交辭職申請,但工資要按轉正後的薪酬來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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