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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要求及享有對象

社會3.07W

核心內容:高溫補貼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哪些人具備哪些條件可以領高溫補貼?如何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是否發放高溫補貼存爭議應該怎麼辦?在高溫下工作中暑了算不算工傷?這些疑問都由律法網小編通過下文爲您解答。

高溫補貼要求及享有對象

哪些人羣可領高溫補貼?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後者一般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裏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補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中暑可算工傷 防暑降溫飲料與高溫補貼不互抵

“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同時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衝抵高溫補貼。”據介紹,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同時爲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溫物品和高溫補貼,僅僅只提供十滴水、藿香正氣水等防暑藥品,或綠豆湯、涼茶等防暑飲品是不能代替高溫補貼的。

“高溫補貼必須在工資以外額外支付。”據介紹,如果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名義上發放了高溫補貼,卻將高溫補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此行爲侵害了職工合法利益。遇到此類情況,勞動者請及時向勞監部門投訴。

此外,在高溫下工作中暑了也算工傷,職工因中暑等工傷進行治療期間,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及相應津貼。如出現企業拒不支付中暑治療費用、工資等情況,職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據介紹,一線職工在高溫環境下工作,一旦中暑,用人單位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並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爲工傷後,中暑職工即可按照相關法規享受工傷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醫療費用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醫療費用應該由企業承擔。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廣州高溫補貼相關規定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明確提出: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聯合出臺《關於高溫補貼發放的管理辦法》和《關於公佈我省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高溫補貼發放的額度:每年的6-10月,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標準爲150元/月。該辦法明確,不論室內室外,符合條件的都可以領取高溫補貼。需發放高溫補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符合高溫補貼發放條件的用人單位需發放150元/月的高溫補貼,對於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溫補貼的人員,發放標準爲每人每天6.9元。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且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根據國家人社部門所下發的高溫補貼通知裏可以瞭解到,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發飲料不能替代高溫津貼

新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規定:禁止用飲料等降溫品充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在高溫場所工作中暑並被職業病防治部門確定爲職業病的,可以被認定爲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必要的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措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

高溫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通知》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另外值得說明的是,高溫補貼要繳納個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高溫補貼”就屬於《條例》中的“津貼、補貼”,再加上《條例》第十條則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徵收比例則歸入工資總額計算。

高溫津貼發放不能憑企業意願

由於高溫津貼規定不具有強制性,各個企業執行情況參差不齊。公司規模大小,效益好壞對高溫津貼實施有很大影響。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介紹,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外資及中外合資企業,是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執行高溫補貼制度較好的單位。這類單位往往都會有關於高溫補貼明確規定,與此同時,一些中小公司,尤其是私營企業推行高溫費的則是鳳毛麟角。

“企業不能以其效益好壞爲藉口來決定發不發高溫津貼,但實際情況卻是,這種倡導性的規定沒有賦予我們執法權,也沒有對處罰措施進行規範,企業違規的成本非常低,所以我們往往無可奈何。”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這意味着,在超過35℃高溫的露天作業者和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至33℃以下的室內勞動者,均可獲得高溫津貼。

有的省市在相關規定中,還將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有所擴大。比如,山東省將高溫津貼分爲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非高溫作業人員兩類,明確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據山東省勞動部門工作人員介紹,這項關於夏季防暑降溫費的規定,是針對所有在崗職工的,無論從事何種工種,均可按標準享受津貼。

那麼高溫津貼是如何發放的呢?

高溫津貼發放目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月發放,另一種是按日計算髮放。北京、上海、山東、浙江等省市均爲在規定的發放月份中按月發放;湖北、海南等省份則是根據氣溫超過35℃的天數,按日計算髮放。

此外,廣東、福建等省份既確定了按月發放標準,同時又折算出按日覈算的津貼標準,供用人單位自由選擇。如福建省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中,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

在規定可發放高溫津貼的月份中,多數省份確定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只有海南省明確在4月至10月之間,均可發放高溫津貼。

根據統計發現,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各省區市間千差萬別。查閱已公佈的津貼發放標準,按日計算的省市中,最高是天津市現行的每人每天24元;按月發放的省市中,相對較高的江西和山西兩省均達每人每月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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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各省市不同,就拿三亞和天津對比,三亞的高溫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天10元,而天津的則爲每人每天21元,中間相差了11元。

根據去年6月我國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爲強高溫天氣,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爲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並暫停12時至15時高溫時段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爲一般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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