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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高溫補貼政策

社會2.13W

內蒙古高溫補貼政策

內蒙古高溫補貼政策

據瞭解,2016內蒙古高溫補貼標準是按高溫高寒崗亭津貼按月發放的,高溫崗亭津貼爲180元/月,高寒崗亭津貼爲230元/月,發放範疇正在33℃(含33℃)以上高溫氣候處置室外功課持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和正在-25℃(含-25℃)以下高冷氣候室外持續功課4小時(含4小時)以上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元和個別經濟組織等用人單元勞動者。目前,內蒙古按照各旗縣(市、區)每年高溫高冷氣候的持續天數劃分出3類高溫地域和6類高寒地域,要求各地域不得隨便擴大高溫高寒崗亭津貼發放範疇,更不得變相冒領。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還不確定。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內蒙古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爲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爲230元/月。

按照規定,內蒙古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人員作業區域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區域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標準,但不得低於上述標準,不允許用人單位將高溫高寒崗位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保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在33℃(含33℃)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氣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含4小時)以上的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勞動者。

目前,內蒙古根據各旗縣(市、區)每年高溫高寒天氣的持續天數劃分出3類高溫地區和6類高寒地區,要求各地區不得隨意擴大高溫高寒崗位津貼發放範圍,更不得變相冒領。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