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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溫補貼

社會2.57W

甘肅高溫補貼

甘肅高溫補貼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爲7月到9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爲每人每月45元。

3、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關於嚴格落實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事業單位:

爲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和《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現就執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高溫津貼發放範圍。高溫津貼發放範圍是指存在

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二、嚴格控制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三、加大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檢查。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經營正常進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高溫津貼支付以及診斷爲職業性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標籤:補貼 甘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