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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武漢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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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武漢高溫補貼:6月至9月,高溫補貼標準仍爲12元/天

2016武漢高溫補貼

從市人社部門獲悉,6月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可以領取高溫補貼,標準爲12元/天。

根據規定,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溫達35℃以上)從事室外作業,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的(不含33℃),勞動者應享受高溫補貼。

據介紹,今年執行補貼的時間爲6月至9月,高溫補貼標準仍爲12元/天。

人社部門提醒,因高溫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補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含高溫補貼。預計7月後,人社部門將開展用人單位發放高溫補貼情況專項檢查。

【相關信息】

高溫津貼要明確標準更要落實執行

進入6月,不少地區迎來夏季高溫期,高溫津貼也進入發放時間。記者注意到,目前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份明確了津貼發放標準。而本月,全國範圍內也將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高溫津貼發放情況被列入其中。

客觀而言,近些年來,我國勞動者高溫補貼總體來看,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不及時到及時,而且可享受的人羣在不斷逐步擴大,勞動者的高溫保護權利事實上不斷得到加強,值得肯定。但依然有一些地方不令人滿意,有的多年不調補貼標準,有的監督不力、落實注水。

之所以如此,原因固然很多,有的是由於有關用人單位本來就經費緊張,存在實際上的執行困難。有的是在勞動者與用工者權勢實際上嚴重不對等,即便明知不發或少發高溫津貼的權益被侵犯,也不敢向單位討要,更不敢去職能部門投訴。還有的則是有關用人單位的法制意識不強,依法用工理念薄弱,相關執法單位監督不力等。

不管是哪一種,深入探究卻不難發現,根本原因是由於有關高溫津貼政策規定的不嚴厲不嚴密,導致違規用工者的違規成本過低。

一方面,雖然國家《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了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地方關於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相關規定,也明確了相關補貼月份和具體補貼標準,但具體如何監督執行,尤其是用人單位不落實如何處罰、監管部門監督落實不力如何問責等,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條款。

更關鍵的是,不少看似明確的'規定,從本質上講充其量只是一些部門規章或紅頭文件,有的甚至只是一些建議性、引導性的倡議,並沒有十分過硬的法律強制效力。本來就積極執行的意願不高,再缺乏嚴厲的違法處罰措施和監督不力問責的明確法律制度作支撐,被虛落實甚至不落實,便是可想而知的。

要想落實勞動者的高溫補貼等高溫保護權利,如及時調標、不折不扣執行和有力落實享受,根本上講,就需要在提升完善高溫津貼制度的執行力上下功夫。

比如把勞動者獲得高溫補貼權利、及時調整合理補貼標準、執法(罰)標準等,明確納入到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提升相關政策的威力和執行力。此外,針對一些特殊的用工單位等情況,也要適當考慮和解決它們由於高溫津貼發放或提標而增加的費用的出處和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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