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內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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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關於勞動仲裁給點意見
事情是這樣的:我於2006年國慶期間接到我的上司(工程部經理)電話,通知我去處理一件工程上的事情,因此產生一筆費用,因之前和公司借過一筆費用有剩餘未還公司(我公司工程所需開支均需先想公司借錢,然後在由老闆簽字沖帳),所以使用了這筆錢(使用前我向經理確認過),此後,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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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看了很多法律條文都沒發現相關規定,發現都是說離職後,在新公司開好賬戶,辦好交接手續就可以了,但是我們公司卻跟我說要兩年後才能取。請問各位大俠,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我們公司這樣操作是否違法?小弟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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