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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離職,要求離職體檢,合理嗎?

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給予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待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特種作業人員離職,要求離職體檢,合理嗎?

本案中,該公司不安排體檢就解除與林某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爲。如果經過體檢確診林某已患職業病,公司更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只能把林某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另外,《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因此,公司不得拒絕安排林某做離崗前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