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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發2010年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我單位去年年底發放了年終獎金,經理的年終獎金應發33555元,因爲上級公司對我公司未進行考覈,實際發放數爲應發數的80%,即26844元,發放時按10%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今年8月底上級公司對我公司的'考覈得出結論,補發去年的年終獎金,但這個人所得稅應該怎麼計算?注:經理從去年到現在的月發工資爲3356.3元。

關於補發2010年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