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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報酬的起徵點

勞務報酬的起徵點

勞務報酬的起徵點

“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起徵點31年未變,仍是800元,該改改了!”記者今天獲悉,在即將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委主委、同濟大學副校長鄭惠強將提交提案,做出上述呼籲。

去年,新個稅法出臺。按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屬於個人所得,應納稅。不過,同樣賺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要比前者多繳納540元稅。“納稅起徵點明顯偏低、稅負相對較重,這將損害這一類勞動者的根本利益。 ”鄭惠強說。

賺同樣的錢,用工關係不同交稅不同

去年9月,來自安徽的小吳進入瞿溪路上一家快遞公司擔任快遞員。3500元,是他到手的第一份工資,“比在安徽老家種地好多了。”數着鈔票,小吳有些欣喜。不過,與同單位簽了勞動合同的同事一比,他卻高興不起來了。

去年9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根據新規,個稅起徵點由原先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即“工資、薪金”月收入低於3500元(扣除“三險一金”後)的工薪族不用再繳納個稅。不過對於這一重大政策調整,以勞務報酬爲主要收入的羣體卻難以從中受益,這其中就包括小吳——同樣賺3500元,人家免稅,他卻要交1/7的收入稅。

按照規定,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爲800元,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再按20%的稅率交稅。那小吳應納稅爲(3500—800)×20%=540元。

“賺同樣的錢,因爲用工關係不同交稅不同,是不是有點不公平? ”小吳說。

個稅起徵點調整不涉及勞務報酬

根據新修訂的 《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從本質上看,“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納稅人與被服務單位之間不存在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係或勞動合同關係,後者的納稅人與被服務單位之間存在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係或勞動合同關係。

“隨着經濟發展,目前的社會用工形式日趨多元化。以勞務報酬爲主要來源的勞動者已經逐步成爲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鄭惠強說,“這其中不僅包括作家、撰稿人、法律顧問等高收入人羣,也覆蓋了房地產經紀、快遞等相當部分的中低收入羣體,由於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調整的制約,個稅免徵點調整自然也不能惠及他們。 ”

曾長期在大學研究稅法的'市政協委員廖瑛也感同身受。“以勞務報酬爲主要收入的羣體中,包含了很大一部分沒有技能和學歷背景的低收入人羣,他們找不到很好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收入水平又不能同消費掛鉤。個稅起徵點僅爲800元,交稅負擔過重,對於他們來說,是不公平的。 ”

勞務報酬徵稅看齊工資薪金

據財政部估算,去年個稅起徵點調整,使得我國全年個稅收入減少1600億左右,工薪收入者納稅面由原先的約28%下降到約7.7%,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少到約2400萬人。這降低了高收入羣體的納稅負擔,同時也擴大了低收入羣體的免稅比例。

“1980年—2011年的 31年中,‘工資、薪金所得’起徵點先後四次調整,從800元提高至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起徵點依然保持在800元,31年內未作任何調整。 ”鄭惠強說,以勞務報酬爲主要來源的勞動者作爲低收入羣體,收入來源單一、金額相對較少、收入穩定性差,但僅僅因爲與被服務單位之間不存在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係或勞動合同關係,納稅起徵點明顯偏低、稅負相對較重。這影響了納稅公平。

爲此建議:大幅提高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使之與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一致,確保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在納稅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