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求職者如何維護權益
一,關於使用期的期限.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如果求職者沒有約定試用期,也不要太過慌張,這並不意味着企業可以隨時叫你走人,其實企業試放棄了他自己的權利,也就是說此時的你已經跳過了試用期而進入了正式員工的行列.專家建議,雖然現行的法律極大的保護了員工的利益,但也不要因此而無所顧忌,畢竟引來糾紛是煩心的事情,所以提醒求職者,在試用期問題上要與企業做好溝通,最好將條款都寫明在勞動合同內.
二,關於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經常有求職者困惑於試用期工資問題,尤其對於銷售職位來說,不少公司規定:試用期內的'工資以提成爲主,對於不熟悉業務的新人來說,拉到一筆單子談何容易?於是,結果往往是幾個月的試用期結束後,一分錢工資都沒有.專家建議,試用期絕對不是"廉價期""白做期",如果遇到公司在試用期內的薪資結構是:底薪+提成,那底薪薪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關於試用期離職的補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是需要哦哦提前三十日通知並給相應補償金.
解讀:專家建議,在這條規定中"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一直是讓不少企業和員工糾結的地方.到底怎樣纔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勞動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麼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有效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四,關於試用期繳納保險金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解讀:試用期要繳納社會保險嗎?回答是肯定的!有的企業會提出"等試用期結束轉正後再繳納保險",其實這樣的做法也不能說違法,而企業之所以不願意在試用期內就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主要是針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產生的不確定性變數.專家建議,社會保險是員工必須享受的待遇,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試用期新人千萬不可含糊,但要注意的是綜合保險無論工作是否滿一個月,企業均要爲其補繳;而城鎮社保,多數企業的操作方法是員工在企業內工作時間超過半個月,按一個月計算,不過半個月的,則不繳納認何保險費用,唯一對員工不利的是這種操作方法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與制度規範.因此,蒐集齊全證據,比如試用期在職證明社保中心的帳單等等,這些對日後進行索培都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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