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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論文範例

哲學1.46W

哲學可以看作一種尺度。這種尺度的作用在於,從理性存在物本身出發,去尋找理性的本質(本源)以及自存與世界其他存在物的關係。小編收集了哲學論文範例,歡迎閱讀。

哲學論文範例

  哲學論文範例【一】

“真理標準”是由三個層次即三大要素構成的。三大要素也稱爲“三級”標準。第一要素是“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或說“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它可稱爲“三級標準、最高標準、基本標準、內在標準、天然標準”。第二要素是“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其可稱爲“二級標準、較高標準(較高標準也可稱爲高級標準)、宏觀標準、潛在標準、社會標準”。第三要素是“實踐的效果”。其可稱爲“一級標準、具體標準(具體標準也可稱爲初級標準)、微觀標準、外在標準(外在標準也可稱爲外化標準)、實效標準”。三大要素作爲“檢驗標準”的多重命名對應如下:“一級、二級、三級”,“具體(初級)、較高(高級)、最高”、“微觀、宏觀、基本”、“外在(外化)、潛在、內在”、“實效、社會、天然”。作爲“層次”的兩重命名對應如下:“較低層次、較高層次、最高層次”,“微觀層次、宏觀層次、空中層次”。三大要素是不可分割的,是互補的、是相互作用的。是“真理標準”的三個部分、三個層次。三大要素三而合一,三位一體。構成完整的“真理標準”。對於“真理標準”的表述可以概括爲一句話:“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是實踐的效果”

論“真理標準”三要素

我認爲,“真理標準”是由三個層次即三大要素構成的。三大要素也稱爲“三級”標準。第一要素是“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或說“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它可稱爲“三級標準、最高標準、基本標準、內在標準、天然標準”。第二要素是“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其可稱爲“二級標準、較高標準(較高標準也可稱爲高級標準)、宏觀標準、潛在標準、社會標準”。第三要素是“實踐的效果”。其可稱爲“一級標準、具體標準(具體標準也可稱爲初級標準)、微觀標準、外在標準(外在標準也可稱爲外化標準)、實效標準”。三大要素作爲“檢驗標準”的多重命名對應如下:“一級、二級、三級”,“具體(初級)、較高(高級)、最高”、“微觀、宏觀、基本”、“外在(外化)、潛在、內在”、“實效、社會、天然”。作爲“層次”的兩重命名對應如下:“較低層次、較高層次、最高層次”,“微觀層次、宏觀層次、空中層次”。

第一要素是根本、是核心。對第二要素、第三要素具有領統作用、制約作用、導向作用。第二要素是第一要素、第三要素的價值體現或說價值取向,是第一要素、第三要素的重要特徵,也是正確實踐、真理的價值體現和重要特徵,第二要素服從並服務於第一要素,是第一要素與第三要素的中間環節,是第一要素、第三要素功利性、積極作用的形象化,是第三要素的根本特徵。第三要素受第一要素和第二要素的統領和制約,第三要素服從第一要素、第二要素,爲第一要素、第二要素服務。第三要素是第一要素、第二要素的具體化和代表,是第一要素、第二要素的具體內容和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第三要素的相對性比第一要素和第二要素大一些。三大要素都是客觀的,都是有功利性的。

對人類來說,客觀世界、客觀事物、客觀規律都有價值取向,都有功利性。客觀世界、客觀事物是人類的居住地、生活環境和生活條件,是人們物質生活資料的寶庫。客觀規律和真理是打開寶庫大門的鑰匙。人類認識、瞭解了客觀世界、客觀事物、客觀規律,掌握了客觀規律和真理,就會利用它指導實踐,人們就會得到利益,反之,不認識它、不瞭解它,就無法利用它指導實踐,就得不到它帶來的好處,或者可能會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這就是客觀世界、客觀事物、客觀規律、真理的價值。客觀實際及其規律與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密不可分。客觀世界、客觀事物有時也會給人類帶來某些災害,但利大於弊。“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或“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是“真理標準”的三大要素之一。這是不可質疑的。因爲我們必須檢驗“實踐”、“認識、思想、理論”是不是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人類的發展史作爲“實踐、真理”的檢驗場已經證明: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的“實踐及指導實踐的思想理論”就是正確的實踐、正確的思想理論,這種實踐、這種思想理論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的;人類發展史還證明:阻礙或破壞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實踐及指導實踐的思想理論”就是錯誤的實踐、錯誤的思想理論,這種實踐、這種思想理論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客觀規律的。所以,我認爲,“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是“真理標準”的三大要素之二。“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是“實踐的效果”的內在的根本屬性。實踐取得的良好效果較大,而不良後果較小,其自然會促進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實踐取得的良好效果大於不良後果,就證明實踐是正確的,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的,同時也證明指導實踐的思想理論是真理;實踐產生了不良後果、嚴重後果、惡果,而良好效果較小,這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是不利的,是會阻礙或破壞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的,這也是不言自明的,這樣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理論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所以,我認爲,“實踐的效果”是“真理標準”的三大要素之三,它和“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客觀實際及客觀規律”(或說“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是密不可分的。三大要素都具有客觀性,都有功利性,都有“真理標準”的功能,都有作“真理標準”的資格,但第一要素因爲不能承擔單獨執行“真理標準”的檢驗任務,其必須用自己的代理者(客觀的具體事物即“比較覈對物”)去執行“真理標準”的檢驗任務,其對自己的代理者起指導作用、監督作用,或者其與代理者相結合而發揮“真理標準”的檢驗作用。“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是“實踐的效果”的根本屬性,它和“實踐的效果”同屬“比較覈對物”,同爲“比較覈對物”的內容,只不過是“實踐的效果”比較具體,而“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比較抽象而已。“實踐的效果”顯而易見,具有現實性,更具說服力。“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對“實踐的效果”發揮制約作用、導向作用,具有“顧後性”。它在“實踐”、“真理”反覆被檢驗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第二要素和第一要素相結合,共同發揮作用。三大要素是不可分割的,是互補的、是相互作用的。是“真理標準”的三個部分、三個層次。三大要素三而合一,三位一體。構成完整的“真理標準”。我認爲,我們不應當從三者之中取其一作爲“真理標準”,也不能從三者之中取其二作爲“真理標準”,丟掉其中的任何一大要素都是不完全正確的,都是不科學的。

“符合或基本客觀實際、客觀規律”或者說“客觀實際及其規律”雖然不能直接發揮“真理標準”的作用,但它畢竟要發揮重要的間接作用。“實踐”、“思想、理論”必須通過“比較覈對物”和它進行比較,而不是和別的東西進行比較,所以,它居於核心地位,是根本要素。“實踐的效果”是人們把理論同實踐相結合產生出來的良好結果,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即正確實踐的產物,它是新生的客觀事實,是不會因人的意志或意識而消亡的。它作爲“實踐”、“思想、理論”和“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的具體的“比較覈對物”是最適當,最科學的。“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由於是“實踐的效果”的根本屬性,所以,它也屬於“比較覈對物”的範疇,它和“實踐的效果”同爲“比較覈對物”,把它排除在“比較覈對物”之外是極其錯誤的。怎樣檢驗“實踐”、“思想、理論”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簡單地說,從理念上說就是要看“實踐”、“思想、理論”的價值取向,看其功利性,對人類社會的生存發展有價值者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客觀規律的“實踐”、“思想、理論”。反之,就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從實際操作來說,就是用“實際的效果”、“促進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作爲“比較覈對物”,用它把“實踐”、“思想、理論”同“客觀實際、客觀規律”聯繫起來,進行比較。良好效果大於不良後果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理論”就是正確的,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不良後果大於良好效果的或產生惡果的“實踐及其指導思想、理論”就是錯誤的,就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及其規律的。在此應該強調一點,用“比較覈對物”--實踐的效果作爲真理標準具有一定的相對性。特別是在檢驗社會科學理論的時候,相對性更大一些。因爲社會內部鬥爭非常複雜,鬥爭雙方的力量有時相差懸殊,正義一方可能因力量弱小等條件或問題而暫時失敗,但以後總會勝利的。這就要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不能只看眼前的實踐有無良好效果,還要看長期實踐有沒有良好效果,是不是獲得勝利。某種社會理論如果在長期實踐中屢遭失敗的話,就證明這鐘理論是錯誤的,因爲長期的實踐沒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它不符合真理標準。社會科學理論中存在一定的僞科學,時常有人的主觀因素在其中起作用甚至有人爲的誤導作用,所以,社會科學理論更要不斷接受實踐效果的檢驗。

“真理標準”的三大要素都是客觀的,是不以人的意志或意識而消亡的,真理標準是客觀的,是不具有主觀性的。對於“真理標準”的表述可以概括爲一句話:“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是實踐的效果”或者說“實踐的效果是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其中的“唯一”可以保留,也可以刪除。簡化的表述方式是“實踐的效果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或是“實踐的效果是檢驗真理的標準”。換一種表述方式就是“實踐的價值(功利性)是檢驗實踐、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或標準)。這兩種表述方式的實質是相同的,“實踐的效果”更爲具體、更爲鮮活、更爲形象。我贊同採用前一種表述方式。

  哲學論文範例【二】

近段時間以來讀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這本書,並寫下了這篇讀書筆記。這本書對每個學習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讀過纔會知道。現在看了這後有些收益,記錄如下。

首先我來介紹下此書作者。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於德國柏林,在海德堡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33年移民美國後在華盛頓大學研習美國法律並於1937年獲得LL.B學位。從1951年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並於1975年成爲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榮譽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綜合法理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領域爲法律哲學。主要論著有:《法理學》、《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責任哲學》和《英症狀法律體系導論》等。然後再介紹一下本書的主要內容。全書的內容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的歷史概論中介紹了自古希臘直至20世紀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學的概述(包含作者對法律的哲學思考和作用的哲學思考)。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質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淵源和技術。20世紀的西方法律哲學,一般來說有三大派別:社會學法學、分析法學和新自然法學。作者傾向於所謂“統一法理學”(或“綜合法理學”)觀點,既主張不以任何單一的、絕對的因素來解釋法律;認爲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受社會、經濟、心理、歷史、文化以及各種價值判斷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全書貫穿了這一思想。該書是作者對法律的基本性質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和價值進行哲學上的分析。該書的價值不在於面面俱到,而在於它能引起讀者認真而嚴肅的思考。因爲時間關係我僅就本書第十一章節中正義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比較細緻的閱讀,故本讀書筆記也僅就此部分中正義的概念及正義與自然法的關係這兩個部分展開重點闡述。

本書第十一章第四十九節關於正義的概念部分作者分了四個小部分來進行論述,分別是分配正義、矯正正義、契約正義及個人的非正義觀。同時作者分別從主觀向度和制度的.層面進行了分析。而第五十節分析了正義與自然法的聯繫。以下就此兩節內容內容進行介紹。

一、正義的概念範圍

(一)歷史上典型的正義概念

第一種是烏爾庇安和西塞羅的觀點。這兩人的定義強調的是爭議的主觀向度。“正義被認爲是人類精神上的某種態度、一種公平的意願和一種承認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據此,作者做出瞭如下發揮。正義概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的東西的意願。正義要求關注他人,而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上述定義都着重強調了正義的主觀向度。故正義被認爲是人類精神上的某種態度、一種承認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第二種便是聖·托馬斯·阿奎拉和埃米爾·布倫納的觀點。作者進一步指出正義不應僅僅侷限於精神層面,還要具體化爲實際措施和制度性手段。聖·托馬斯·阿奎拉和埃米爾·布倫納這兩人就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二)博登海默界定的正義之四重含義

第一種是分配正義。“分配正義所主要關注的是在社會成員或羣體成員之間進行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配置的問題”、。然後,作者提出了一連串有關正義的問題,而這些問題通常是由享有立法權力的當局來處理的。博登海默還列舉了一些分配正義的表現形式, 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家之長髮布的令和規定的罰則、采邑的工時、評分制度的公平性和分配獎學金的確當性等等。第二種是矯正正義。習慣法、國際法則、工資水平和矯正正義是指當一條分配正義的規範被某個社會成員所違反時,該社會成員就應承擔賠償、返還不當得利、接受刑罰等責任。矯正正義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賦予了司法或準司法權利的機關執行的。它的主要適用範圍乃是合同、侵權和刑事犯罪等領域。

第三種便是契約正義。即在正常情形下, 當事人處於自願而訂立的合同是不存在不正義的情形的。但如果一方當事人隱瞞或故意錯誤表達相關信息, 或一方當事人倚其優越的實力地位而將條件強加給對方, 或一代表人在毫不考慮他(她)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就簽定集體協議,那麼,雖然那些合同在形式上是自願的,“但它卻仍具有不正義的污點”第四種便是個人的非正義觀。即“奉公守法的人和公平的人都是正義的”。最後,作者做了一個精闢的總結,認爲上述所有有關正義的問題都可以歸結爲一個論式:“個人應得的歸於個人”。

二、正義與自然法的關係

(一)自然法的概念

在法理學思想史中正義觀念往往與自然法的概念聯繫在一起。但自然法概念也並非唯一。主要有以下幾種:亞里士多德認爲一條正義規則“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樣的效力”,那麼它就是自然的。按照聖·托馬斯·阿奎拉的觀點,自然法視爲“人類普遍的和根深蒂固的品性”。而赫伯特·哈特認爲自然法是“任何社會組織爲了存在下去而必須擁有的”。這幾個人的觀點相似。與此對應的特里斯琴·沃爾夫持絕對論的觀點,認爲自然理性永恆不變;魯道夫·斯塔姆勒與卡多佐法官都用相對論的方法,認爲自然法是相對的、可變的。而第三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有約翰尼斯·梅斯納,艾爾弗雷德·維德羅斯。作者認爲,以上這些自然法哲學家的觀點儘管有分歧與異議,但仍存在一致性的要素,即“自然法是由應當得到承認的原則和準則構成的,而不管它們在一個國家或其他共同體的實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達”。也就是說自然法是高於國家法令的一種更高的正義原則。

(二)自然法隨着正義觀念的發展而發展

把以上的正義要求描述完以後,作者指出,應當根據生物學和心理科學中所取得的進展對人們在立法方面的基本需要進行重新思考和修正。由於人的道德情感會隨着歷史的發展而不斷髮生變化, 所以自然法的寬容標準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在很久以前可能被認爲是正當的, 而在當代文明社會中則爲法律所禁止;在過去,人們對輕微的罪行也適用死刑,但在今天,死刑只被限制適用於少數幾種極爲重大的罪行;一個現代國家的成員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都比混亂社會所能期望的安全程度高得多。作者在這裏再次贊同了自然法的大多數倡導者所提出的“惡法非法”的觀點。

(三)自然法是正義的最低層次

從書中不難看出正義制度由三個層次組成:第一層次是自然法,它是正義制

度的基礎;第二層次是“被一特定的政治和社會制度認爲是正義的規範和原則”,這些規範和原則可能得到了明文法的承認, 也可能沒得到其承認;第三層次是最高層次,“它是由一個更完美的和更理想的秩序的藍圖規劃構成的,而這一規劃則是一個國家的實在法所無力實現的”。據此,正義概念範圍極廣,不僅關注法律有序化的迫切的、即時的目的,而且關注它的遠大的、終極的目的。

綜上,是我對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近乎皮毛的理解。博登海默對正義的闡述是理性而精彩的,整本書是深刻而又有創意的。博登海默的正義論值得學者們深究,就算僅僅細緻閱讀了此書的一兩個小節我也不得不爲他那抽象、發散而豐富的思想而感嘆。正義是法律制度的實質,正義也是法律永恆的主題,而博登海默對正義的這場探討給法學乃至整個人類文明留下了寶貴的精神財富,值得後人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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