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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的藝術

藝術1.7W

一、抗辯的必要性

法庭辯論的藝術

訴訟構造決定了控辯雙方在法律設定的框架內的對抗的角色。訴訟法修改之後,所強化的辯護職能、法院中立角色,部分體現了平等武裝的訴訟原則,使得控辯雙方的對抗成爲必然。毫無疑問,法庭上公訴人與律師的支持公訴與辯護活動,是法律設定的對抗角色的最終的、最激烈的,也是最經典的體現。

對庭審中抗辯謀略的研究因此而獲得現實的支點。在先前以法官爲抗辯活動主要參與方的法律框架內,控辯雙方的交鋒,本質上分析,是法官邏輯(不是法律邏輯)的延續。 當言語爭鋒缺乏實質意義上的法律運用的價值時,抗辯活動則成爲沉悶法庭的一種裝點。所以說,法律文本貫徹平等武裝越徹底,公訴的謀略越具有生命力,抗辯因此而越發成爲一種藝術。公訴人的價值也能得以彰顯。

隨着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我國的刑事法律文本將不斷地地靠近這一點。在立法層面上,法律條文更體現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在司法的層面上,公訴人更獨立地實現個案的正義。 儘管,我們目前與這樣的目標還 有距離,但我們不妨在這樣的情境中來討論自己的角色。"取法乎上,盡得其中", 在實踐對理論進行折扣之後,我們獲得的恰好就是工作中所需要的理念和技能

二、與抗辯有關的若干理念

證據是一切公訴活動的基礎。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將檢察官在庭審前後的活動有機地貫穿起來。語言技巧的運用必須建立在對檢察工作自身、對庭審、對證據材料的運用正確認識的基礎之上。

(一)公訴活動必須司法文書化。

換言之,檢察官對案件的任何思考必須以司法文書的方式體現出來,凡是未經司法文書載明的所謂"審查"應當視爲無效。當司法活動日益進入公衆視野時,與司法活動相伴隨的是公衆的知情權。司法活動可以恪守獨立的準則,但同時司法官員試圖在個案體現的正義也必須面對大衆的檢驗。公訴活動的司法文書化由此成爲一項檢察官必須謹記的工作準則。一方面,公訴人在庭審的活動是以一系列司法文書確立的範圍之內展開的。另一方面,這也是司法活動實現內部監督,乃至?於公衆監督之下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邏輯和語言技巧,是公訴人必備的素質。

法律工作者而言,邏輯至爲重要,也是我們在學校和司法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培養的.習慣。一般來說,和語言相比,邏輯更爲重要。激情的語言,如果缺乏邏輯的引導,則成爲羅嗦的同義詞。

(三)公訴人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受制於庭審的特定時空條件。

必須注意,以庭審活動爲分界點,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的標準或要求並不相同。這種區別既根源於訴訟法的剛性規定,也與庭審特定的時空條件密切相關。兩者之間的差異,決定了不同階段謀略的運用應當有所區別。 忽視或者混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影響公訴(辯護)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對法庭訊問與調查、辯論不同階段關係的模糊認識,對訊問目的與效果的誤解。

三、基本抗辯技巧的訓練

如前所述,庭審前完成對證據的收集、審查,運用法律邏輯形成清晰的指控,並以恰當的語言形成相應的法律文書,是決定庭審中公訴活動成敗的基礎。但是庭審前奠定的良好基礎,並不當然導致公訴活動的成功。完美的抗辯,不僅是法律的勝利,還應是抗辯者的勝利。特別是對於那些由於客觀原因而導致的部分證據缺失、矛盾,此罪彼罪概念交織,罪與非罪各據一詞的案件,掌握必要的抗辯技巧,對控制抗辯節奏、維護控訴觀點、反駁辯護基點,從而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接受控方觀點,取得公訴的成功至關重要。

標籤:辯論 法庭 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