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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中學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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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證校園道路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合集】中學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第二條 江臨中學校園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部門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校園內道路交通實行人行爲先的原則。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要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前提下要主動避讓行人。

第四條 校外車輛未經批准登記一律不準進入校園,門衛應嚴格把關。

第五條 機動車進出校園應早於或晚於學生上下學時間。上下學高峯時間、課間校內禁止駕車。

第六條 機動車、助動車進出校門時限速爲5公里,進出校園道路時限速爲20公里,掉頭、轉彎、倒車、通過路口或通過人員擁擠路段需低速通過,確保行車安全。

第七條 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號;禁止超車、試車、學車、飆車;禁止酒後駕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校園道路上實行右側通行規則。

第八條 機動車進校後,應停在學校固定的停車位內和劃定的停車區域位或根據現場安保人員的指揮進行停車;大型活動時,車輛的行駛、停放須服從現場安保人員統一指揮。

第九條 學生自行車應停在自己班規定的的車棚位置(靠牆邊)有序停放,教師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助動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應停在學校車棚教師停車位,教師車(轎車)應有序停在教學樓東首後側的停車區域。

第十條 貨車、施工車輛進入校園需提前向總務處報批並按指定路線行駛。

第十一條 非本校的機動車,一般不得在學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應到總務處辦理登記後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戲或其他妨礙交通的行爲;非機動車駕車人在校園道路上不得追逐、快車、曲折競駛、雙手離把和扶肩騎車行駛,不得攀扶其他車輛行駛,不得在道路上學騎車。非機動車在校園內必須推車進出校園。

第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條 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現場目擊人員應及時通知總務處並撥打“110”報警。由總務處密切配合、協助地區公安機關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