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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應具備的5個條件

醫療2.68W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應具備的5個條件

1988年衛生部在對1987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說明中,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一)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覈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

(二)醫療事故的行爲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

(三)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爲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四)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

(五)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標籤:醫療事故 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