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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本質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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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信託在現代的商業社會的強大功能和廣泛運用,那麼,信託本質是什麼意思呢?下面小編爲你整理了,希望能幫到你!

信託本質是什麼意思

儘管至今爲止尚未有一個令人滿意的信託定義,但是對於信託的本質特徵卻有共同的認識,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大家才承認存在信託這一行爲,否則,信託無從說起。概括來講,信託有如下本質特徵:

第一,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與受益權主體的分離。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經營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它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樣,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其他人也都把受託人作爲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和法律行爲的當事人,與其從事各種交易行爲。同時,受託人必須妥善經營信託財產,將所產生的利益在一定條件下包括本金交給受益人。我國將受益人的權利稱爲“受益權”,其所享有的利益稱爲“信託利益”。

第二,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爲一獨立運作的財產。委託人一旦將財產交付信託,便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受託人雖取得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但這僅是形式上、名義上的所有權,因爲其不能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權,但這主要是一種信託利益的'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間,其不得行使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即便信託終止後,委託人也可通過信託條款將信託財產本金歸屬於自己或第三人。

第三,有限責任這主要體現兩方面:一是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爲限對受益人負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信託事務處理過程中,只要受託人沒有違背信託或已盡了職守,未能取得收益的,可以不向受益人支付;信託財產有損失的,在信託終止時,只將剩餘財產交給受益人即可。但是,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託人應當予以補償、賠償或恢復原狀。二是受託人因信託事務處理而對外發生的債務只以信託財產爲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即債務人無權追溯受託人的其他財產。但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要以受託人的自有財產承擔。

第四,信託管理的連續性。信託一經設立,信託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權外不得廢止、撤銷信託;受託人接受信託後,不得隨意辭任;信託的存續不因受託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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