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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託是指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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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業的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乃至信託投資者投資信託的需要,都要求對信託業務進行清晰地認識,因而首先要對信託業務的分類進行認識。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銀行信託的簡介,歡迎大家閱讀。

銀行信託是指什麼意思

銀行信託是什麼意思?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爲,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爲基礎的法律行爲,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術語釋義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爲基礎的法律行爲,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爲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認識差異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爲,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國內概況

我國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爲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爲(2001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信託基本術語

信託行爲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爲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爲。信託行爲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爲、也屬信託行爲。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是指通過信託行爲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裏的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爲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信託目的

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託人爲了財產安全或爲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

受益權證書

受益權就是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的存在和內容的`證件。如信託存款證書。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指作爲受託人的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託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託報酬的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信託責任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繫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爲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爲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爲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着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衆。

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的範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範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爲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爲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爲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爲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爲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③ 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二手信託

二手信託也是指“信託受益權轉讓”。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46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同時,第47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尤其重的是,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的信託受益權是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的。基信託受益權的可轉讓性,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投資公司轉讓信託受益權。國內通行模式是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託中的委託人)向投資者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特定財產(包括財產權)設立信託後產生的受益權再進行轉讓,具體是由財產(權)信和集合資金信託進行組合,二者之間由信託投資公司(受託人兼代理人)進行運作。首先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其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集合資金信託的受人;再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中受益人(委託人)的代理人;最後,由信投資公司運用集合資金與財產(權)信託的受益權進行交易。必須強調的是,財產(權)託是自益信託,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程序

I.信託受益權依法可以轉讓,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應由原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證件,個人爲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前往代理網點辦理。

II. 在代理網點審覈有關證件後,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填寫《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代理網點審覈無誤後,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III. 辦理受益權轉讓時,代理網點會收取受益權轉讓金額0.1%作爲轉讓手續費,付款方式爲現金付款。

IV.信託受益權轉讓後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於辦理轉讓之日後20日後到代理網點領取中信信託蓋章後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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