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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擔保是什麼意思

信託3.12W

信託擔保,指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保護受託人的合法權益爲目的而設立的信託。下面是關於信託擔保是什麼意思的內容,歡迎閱讀!

信託擔保是什麼意思

信託擔保是什麼意思

信託擔保,是一個成語詞彙,釋義爲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保護受託人的合法權益爲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受託人以自身對財產的所有權擔保特定的債權。

信託擔保作用

當受託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託業務後,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在受託期間並不運用信託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保證信託財產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就是一項擔保信託。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西方國家信託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爲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從舉債的角度看,債務人舉債必須要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或以信譽擔保,或以財產擔保,以財產擔保居多。在其它的舉債形式中,比如從銀行借款,企業可以直接把擔保品交給銀行,由銀行在借貸期間持有擔保品。這樣擔保品可以直接由債權人持有,但在發行公司債券時,舉債企業面臨的是爲數衆多並且不確定的債權人,舉債企業不可能讓每一個債權人都能直接持有企業提供的擔保品,企業就必須爲衆多債權人確定一個擔保品的持有人,在債券還本以前,由這個持有人爲衆多債權人持有擔保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爲此企業可以向信託機構申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由信託機構作爲受託人,在受託期間妥善保管擔保品,待企業償還債券本息以後,再把擔保品交還給發債的企業。

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加重了債權危機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保證責任,雖滿足了債權人的債權,但在債權人的債權消滅之時,又產生一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且於保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之時,債務人的不履行已由債的關係成立之時的可能性轉化爲必然性,保證人債權的實現無日可待。因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並未根本解決討債難問題,原債權的實現以保證人債權難以實現,甚至不可能實現爲代價;債權難以實現的危機亦並未徹底消滅,只是從原債權人轉給新債權人-保證人。而且保證人所承受危機的程度要幾倍大於原債權人。這可謂保證制度的本質弊端,也是物上保證人(第三質押人及抵押人)擔保的通病。

擔保信託

保證制度的這一本質弊病又導致了審判實踐中諸多不良後果:

其一,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糾紛案件經一審、二審、甚至再審,以保證人代爲履行而結束後,因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而仍需另一訴訟程序予以解決。致使一簡單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必須經兩次訴訟才能徹底終結。枉廢審判程度,浪費人力、物力,也給保證人帶來訟累。

其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要承擔其債權無法實現的`巨大風險,並且爲行使追償權會再次涉訟,而並不爲此獲取任何利益,致使無人願意充當保證人。爲了成就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只好求助於親朋擔當保證人,親朋又礙於情面不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由此,又孕育着更沉重的債權危機,又加重了尋找保證人的難度。

其三,因保證人將會蒙受不利,保證人在涉訟時爲使自己擺脫困境,會利用保證責任期間、保證人的抗辯權、保證合同的失效、無效等技術性問題,爲自己辯駁,使簡單明瞭的債權債務糾紛情節複雜化了,增加法院的決斷難度,甚至拖延訴訟程度的進行。

保證人擔保難以有效地擔保債權的實現

現代民法的擔保制度種類繁多,方法各異,但大致可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所有權擔保(所有權保留與讓與擔保)及抵銷擔保等多種。在諸多擔保方式中,就擔保的效力而言,保證是最欠缺可靠性與安全性的一種擔保。它所擔保的債權能否實現取決於保證人有否財產,於該財產之上是否還有其他債權或擔保物權,及財產所有權是否純淨完全等諸多因素。任何一個環節出現麻煩都將危脅債權的實現。儘管中國《擔保法》利用相當的篇幅將保證制度修飾裝點得如此完備,仍很難從根本上提高保證的擔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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