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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

銷售2.36W
  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是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爲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爲,視爲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爲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

“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爲主,併兼營非營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發生混合銷售行爲的納稅人,應看自己是否屬於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如果是,應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不是,則需繳納營業稅。

由此可見,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爲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到底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是由其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比重所決定的。

在日常應用中,利用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增值率進行稅收籌劃是一個很好的竅門:

如:一家建築裝潢公司銷售建築材料,並代客戶裝潢。2004年12月,該公司承包一項裝潢工程收入1200萬元,該公司爲裝潢購進材料1000萬元(含增值稅)。該公司銷售建築材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爲17%,裝潢的營業稅稅率爲3%.該公司繳納什麼稅比較節稅呢?

混合銷售的納稅平衡點其增值率爲:

R=(S-P)÷S=(1+17%)×3%÷17%=20.65%;

1.如果工程總收入爲1200萬元,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爲:

R=(S-P)÷S=(1200-1000)÷1200×100%=16.67%;

由於16.67%〈20.65%,故該項目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應繳納增值稅稅額=1200÷(1+17%)×17%-1000÷(1+17%)×17%=29.1(萬元);

應繳納營業稅稅額=1200×3%=36(萬元);

繳納增值稅可以節稅=36-29.1=6.9(萬元)。

所以,如果該公司經常從事混合銷售,而且混合銷售的.銷售額增值率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小於增值稅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佔其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總收入爲1500萬元,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爲:

R=(S-P)÷S=(1500-1000)÷1500×100%=33.33%;

由於33.33%〉20.65%,故該項目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稅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應繳納增值稅稅額=1500÷(1+17%)×17%-1000÷(1+17%)×17%=72.6(萬元);

應繳納營業稅稅額=1500×3%=45(萬元);

繳納營業稅可以節稅=72.6-45=27.6(萬元)。

所以,如果該公司經常從事混合銷售,而且混合銷售的銷售額增值率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大於增值稅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佔其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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