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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爲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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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停繳工傷保險費的,縣地稅部門要依法追繳,依法追繳前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違反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爲有什麼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關於貫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做好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8號)的規定,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企業,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有違反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行爲,且不能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限期內改正的'企業,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由於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而造成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並支付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