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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銷售”舊規定:
1、舊《細則》第四條規定:
(1)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2)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爲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2、新《細則》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爲: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爲;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新舊變化。
(1)調整了視同銷售的範圍。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不再視同銷售;增加了“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的規定。
(2)增加了兜底性條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
(二)“混合銷售”新規定:
1、舊《細則》規定: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爲混合銷售行爲。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爲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爲,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2、新《細則》規定:
第六條一項銷售行爲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爲混合銷售行爲。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爲,視爲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七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爲,應當分別覈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1)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爲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新舊變化
(1)新《細則》第七條明確規定“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爲”,“應當分別覈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
(2)增加了兜底條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應分別覈算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的)情形。
4、案例分析:
【例1—1】某公司主要從事防盜門窗銷售業務。2009年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銷售、安裝協議。約定共計爲房地產公司某開發項目安裝防盜門1200戶,每戶金額(含安裝費)1000元,合同總金額爲1200000元。該種防盜門市場銷售價格800元,成本價爲700元。
分析:該公司主要從事防盜門窗銷售業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其混合銷售行爲應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應納增值稅=1200000÷(1+17%)×17%-1200×700×17%=174358.97-142800=31558.97元
應納營業稅(1000-800)×1200×3%=7200元
【例1—2】某建築公司,負責爲某工廠建設一座大型廠房。工程施工合同總造價45000000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0000元,鋼結構安裝工程款500萬元,鋼結構設備款19000000元。所需鋼結構設備全部爲建築公司本身製造的、可以單獨對外銷售的成型設備構件。該部分設備可抵扣進項稅額爲2500000元。
分析:該建築公司主營業務應爲建築安裝。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其混合銷售業務應分別處理。
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納營業稅=(45000000-19000000)×3%=780000元
應納銷售貨物增值稅=19000000(1+17%)×17%-2500000=260683.76元
5、【相關鏈接:“自產貨物”的`概念】
貨物,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既包括有形物品,如:鋼結構設備、水泥製品、其他建材等等;也包括無形物品,如:電、熱、氣等等。
判別企業使用的是否爲“自產貨物”主要應注意以下兩點:
(1)是否符合貨物的特點:
自產貨物,是指企業利用自身技術與各種資源,自己生產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產貨物也是貨物的一種,應該具備一般貨物基本特點:第一、經過企業的加工製造過程,所生產的物品與原來用於生產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態、性能各方面都發生了變化;第二、產品本身的價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價值,也包含了人工價值;第三、可以單獨作爲一種產品對外銷售。
(2)加工過程是否屬於“生產過程”:
判別建築企業使用的原材料是屬於外購材料還是“自產貨物”關鍵在於區分加工過程是屬於“生產過程”,還是“施工過程”。如果加工過程是生產過程,則屬於使用“自產貨物”;如果加工過程屬於“施工過程”則屬於使用“外購材料”。
(三)“兼營業務”新規定:
1、舊《細則》規定:
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覈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覈算或者不能準確覈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2、新《細則》規定:
第八條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爲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覈算應稅行爲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爲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稅行爲營業額。
3、新舊對比:
舊《細則》規定:“不分別覈算或者不能準確覈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併徵
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新《細則》只規定:“未分別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稅行爲營業額”;不再強求一併徵收增值稅。
4、案例分析:
【例1—3】某建築公司主營業務爲建築安裝,同時還從事建材銷售和建築工程機械修理業務。2009年總的收入68000000元,統一計入一個科目“經營收入”中。經地稅機關審覈,建安收入爲50000000元,建材銷售業務收入15000000元,修理修配業務收入爲300萬元。假定建材銷售與修理修配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相同,均爲17%,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爲2550000元。 分析:該企業的經營行爲屬於兼營行爲。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爲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覈算應稅行爲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爲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覈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稅行爲營業額。
應納營業稅=50000000×3%=1500000元
應納增值稅=(15000000+3000000)÷(1+17%)×17%-2550000=65384.62元
5、【相關鏈接:“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
(1)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概念
①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爲既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貨物銷售”的單項行爲。 ②兼營是指同時經營“營業稅應稅勞務”、“增值稅應稅勞務”、“增值稅貨物銷售”等多項業務的行爲。
(2)兩者的區別在於:
①混合銷售是一項經營業務,兼營是多項經營業務。
②混合銷售的對象只能是同一個單位和個人;兼營的對象也可能是同一個單位和個人,也可能是多個單位和個人。
③混合銷售行爲,“增值稅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有着密不可分的依附、從屬關係;兼營行爲,“增值稅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沒有依附、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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