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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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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措施適用於在東湖開發區(資本特區)註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措施

二、規範工商登記

(一)市各有關部門對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工商註冊登記的便利。

(二)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者“投資基金”。

(三)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爲股權投資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註冊登記。

三、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範圍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資本特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

四、明確稅收政策

(一)凡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作爲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

(二)以有限合夥制設立的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自然人有限合夥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業務又爲基金的出資人的)的投資收益或者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法人合夥人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四)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獎勵及補貼

(二)在資本特區註冊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對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市、開發區兩級財政留成部分(以下簡稱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補貼,後3年按照50%予以補貼。

(三)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盈利年度起,對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補貼,後3年按照50%予以補貼。

(四)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對其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5年內按照100%予以補貼。

(五)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購買、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爲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補貼金額爲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對由資本特區提供週轉辦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六)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資本特區2家以上企業的,按照其當年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爲50萬元;對投資資本特區初創期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其當年總投資額的10%給予風險補貼,最高補貼金額爲100萬元。

股權投資企業引進並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註冊後3年內,年度納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給予股權投資企業一次性20萬元獎勵。

對股權投資企業引進並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5年內,按照其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

(七)在資本特區註冊的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項目退出或者獲得收益後,按照其上繳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60%給予獎勵。

六、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優質服務意識,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和程序,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辦理登記入駐等各種事項提供“一站式”服務。資本特區要建設股權投資大廈,吸引和聚集股權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入駐發展。

七、建立項目推薦制度。定期將適合股權投資企業投資的大項目、好項目優先推薦給在資本特區註冊並備案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對股權投資企業投資的資本特區的企業,優先列入上市後備企業培育計劃,支持其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八、探索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註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支持上述企業在資本特區發展。

九、建立股權投資企業信息統計、資信評級制度,搭建項目對接和退出平臺,積極引導培育優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資人,營造良好的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環境。對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資本特區內項目,符合條件的優先列爲市重點項目,並在資金、土地、上市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

十、鼓勵商業銀行在資本特區開展股權投資企業託管業務和併購貸款業務。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資本特區依法投資或者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十一、本措施所稱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本措施的獎勵補貼資金由東湖開發區預算安排。

十三、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的政府金融辦會同東湖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本措施實施前我市制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凡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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