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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勞動法的跟我講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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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月17號進公司 當時約定的是2個月試用期 工資1800 簽了合同 然後按照公司的說法 辭職要提前一個禮拜 我到了11月12號我遞交了辭職報告給了部門領導
然後我12號那天就出差了 18號出差結束
從18號一直到22號 老闆沒找我談正式期的事 我就在23號跟他談了。。
談的時候老闆說1:辭職報告今天才知道 2:讓我給他再做一個月 3:從9月17號到12月16號工資從1800改成2200 不足的部分帶我補發 4:當晚就簽了三個月的'合同(等於是正式期的了)5:到12月16號前 公司找到頂替我的人後 我隨時可以走 工資照發到16號
爲什麼當時我要答應呢?1:出差浙江 我墊了13XX 出差上海 我又墊了3XX 再加上工資+差補又有2XXX 我怕他拿這個卡着我哦。。(他就一摳人)
現在我想想 對我很不利啊。1:他隨時可讓我走 我隨時走不了 2:他有時間招新人 我沒時間去應聘。
我該怎麼辦?說真的 我今天就想走了。下家單位的offer已經發給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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