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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集成電路設計公司於2005年3月份與南京某高校應屆畢業生李某及其所在學校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其中約定:李某進入公司第1年爲見習期,服務期爲3年,未按規定完成服務期,每相差1年支付1萬違約金,不滿1年按1年計算。雙方權利義務以報到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爲準。7月10日,公司與李某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並規定了3個月試用期。1個半月後,李某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認爲勞動合同產生的基礎是三方協議,根據三方協議,李某的行爲已經構成違約,所以李某應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
問:李某應支付這3萬元的違約金?在處理這起爭議時,到底是該依據三方協議?還是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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