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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

合同2.95W
  篇一:合同法法定解除條件

《合同法》

合同法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認爲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特定一方有人以解除權的有以下幾種情形,無需對方違約,當事人亦有解除權: 1、合同法195條,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2、合同法232條,不定期租賃當事人。

3、合同法268條,承攬合同訂做人。

4、合同法308條,貨運合同託運人(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

5、合同法337條,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標的已被公開,致使履行沒有意義)。 6、合同法410條,委託合同當事人。

7、保險法14條,保險合同之投保人。

8、合夥企業法47條,無合夥期限的合夥人。

(2)一方違約,另一方有解除權的情形:

1、合同法069條,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對方當事人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

擔保。

2、合同法167條,分期付款買賣,未支付金額達五分之一,可解除或要求全部支付。

3、合同法203條,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借款,可停借、提前收回或解除。 4、合同法224條2款,承租人未經同意出租人轉租。

5、合同法23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訂立時明知,仍可隨時解除。

6、合同法253條2款,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未經訂做人同意的。 (3)明令不得解除的情形:

1、保險法16條

2、保險費35條

3、海商法227條1款

4、海商法228條

5、勞動法29條

  篇二:合同法

《合同法》2012年7月考試練習題

一、辨析題

1.任何合同都可以轉讓。

解答:

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根據合同的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不得轉讓。

2.依法成立的車輛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解答:

錯誤。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車輛、船舶、房屋等的買賣,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因此該合同在登記時生效,而不是成立時生效。

3.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

解答:

正確。

根據合同法第308條的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4. 出賣憑樣品買賣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解答:

錯誤。

據合同法第169條的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在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如果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通常標準,出賣人仍然應該承擔責任。

5.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解答:

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論述題(所附答案均爲要點,應適當展開論述。)

1.試述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關係。(提示:分別從概念、相同的特點和區別上進行論述。) 解答: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一些共同點,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託爲他方辦理一定事務,都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這兩種合同都是諾成性的、不要式、有償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區別,這些區別主要體現在:

1.二者的主體資格的限制不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的主體限制較行紀合同寬鬆。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不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可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

3.兩種合同的目的不同。居間合同的目的是爲了促成合同的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爲了處理委託事務並且由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貿易活動。

4.二者的報酬支付請求權不同。居間人只有在促使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之後才能請求支付報酬。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2. 試述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解答: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什麼原則來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的指導思想。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不可抗力。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指當事人需要有過錯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過錯指的是行爲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這與民法所講的過錯沒有區別。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不管行爲人有無過錯,只要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決。"體現了此原則精神。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作爲合同免責的理由,即在發生不可抗力違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遲延履行合同後,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爲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證明。

3. 試比較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提示:綜合課件及教材的內容,從概念、特點、條件、後果等方面進行比較論述。)

解答: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又稱爲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處。下面分別論述:

二者的特點不相同:

無效合同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2)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可撤銷合同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2)可撤銷合同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二者的條件不相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

二者的後果相同:

無效的合同與可撤銷的合同的後果是一樣的,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無效的。

三、案例分析題(請自行查閱相關法規並論述,將案例回答完整。)

案例1.

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於是讓其補票。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幹嘛那麼多廢話。"三人聽後,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於身上沒帶錢,央求把他帶到某某站,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攜帶危險品,便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燬。戊堅決反對。售票員說:"要麼你拿着危險品下車,要麼讓我銷燬。"後來,爲了多拉乘客,售票員在途中不停招呼乘客上車,由於人多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直接趕下車?由於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爲什麼?

2.售票員是否有權銷燬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爲什麼?

3.對於趙某的流產,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解答: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售票員將丙趕下車合法。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有權。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合同法》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3)對於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爲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王某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案例2.

2000年8月25日,呂某乘坐北京市中南出租汽車公司所屬的一出租車回家。在途中,呂某突然被從未搖上玻璃的車窗外飛入的一個石子打傷右眼,經醫治無效而失明。法醫鑑定呂

某已構成傷殘七級。因當時未能找到這場橫禍的製造者,與承運的出租汽車公司協商亦無結果,呂某遂向法院起訴,以該出租汽車公司未能履行安全運送義務爲由,要求賠償醫療費及其他損失30萬元。出租汽車公司以傷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沒有過錯爲由拒絕賠償。一審法院認爲,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造成都沒有過錯,應以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判決呂某負擔損害的40%,出租汽車公司負擔60%。

請問:1.出租汽車公司是否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請說明理由。

2.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爲什麼?

解答:

1.應該。

因爲法律明確規定了承運人的安全運送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第302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不合理。

本案不能適應《民法通則》第132條的公平責任原則來處理。這是因爲,公平責任原則適應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且,該損害不屬於法律規定沒有過錯也應負責的情況。而對於本案而言,按法律規定,承運人不能因爲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所以,本案不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條件,承運人負有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法院關於雙方分擔損失的判決不當。

案例3.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木材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後15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後3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後即結清餘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預付款後的第2日即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後經驗收發現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並拒絕支付餘款。

試分析:1.甲公司拒絕支付餘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據是什麼?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麼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解答:

1.甲公司拒絕支付餘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乙公司雖然將木材如期運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即其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第67條的規定,甲公司有權拒絕支付餘款。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篇三: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練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甲、乙雙方在2002年2月7日訂立買賣魚粉的合同,約定每噸3000元,由丙方爲乙方付款提供保證擔保。同年4月5日,甲、乙雙方又約定每噸3800元。根據已知條件,下列觀點正確的是( )

A.甲、乙變更原買賣合同,不適用要約和承諾的規則

B.甲、乙變更買賣合同,爲更新

C.甲、乙變更買賣合同,保證人丙方不知情,丙方免除保證責任

D.甲、乙變更買賣合同,丙方不知情,但丙方不免責

2.關於變更,下列觀點錯誤的是( )

A.標的物失去同一性,不是變更,而是更新

B.無效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C.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合同,一方也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通知對方變更合同

D.合同主體的變更屬於合同轉讓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3.下列關於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權”說法正確的是( )

A.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受託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B.在貨物託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返還貨物,能夠提供正當理由的,無須賠償承運人因此遭到的.損失 C.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需要特定理由。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D.倉儲合同中,存貨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哪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無權解除合同( )

A.甲、乙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甲4月5日前向乙交付鋼材500噸,貨到付款。過了4月5日後,甲仍未向乙履行交付義務

B.甲、乙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甲4月5日前向乙交付鋼材500噸,貨到付款。4月5日,甲向乙交付鋼材450噸,剩餘50噸經催告後仍不予交付

C.甲從乙商店購買電視機一臺,回家後發現圖像正常,但沒有聲音

D.甲從乙商店購買電視機一臺,回家後發現品質良好只是畫面中有少許“雪花”

  參考答案:

1.【答案】D

【逐項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變更。雙方協議變更合同,是以第二個合同變更第一個合同,第二個合同也是合同,適用要約和承諾的規則。故A項排除。更新不同於變更,更新產生新的給付,即產生新的合同,故排除B項。《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1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故排除C項,肯定D項。

2.【答案】D

【逐項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變更。更新是消滅舊債務產生新債務,兩項債務之間沒有連續性。故A項正確。變更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故肯定B項。合同法規定了單方變更權,如第308條的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故C項正確。嚴格意義的合同變更是對內容的局部調整。故排除D項。

3.【答案】AC

【逐項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308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第410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判定A項正確,B項錯誤。根據第268條的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判定C項正確。同時,在倉儲合同中,沒有任意解除權,所以D項錯誤。

4.【答案】ABD

【逐項解析】這道題目是對法定解除權有關知識的考查。法定解除權就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合同的解除是對違約方十分嚴厲的處罰,而且合同是非常嚴肅的,不可能濫用解除權而將合同置於兒戲之中,因此法律對解除權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情形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A選項中,甲未按照合同約定於4月5日前向乙交付鋼材,構成違約。但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並不能由此獲得解除權,必須以盡“催告義務”且忍耐一個“合理期限”爲要件,因此此案中甲尚未催告並容忍一定期限,不能當然地獲得合同解除權。 B選項中,甲已經完成了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交付了大部分鋼材。《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要求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本案中甲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雖然仍有小部分義務尚未履行,乙不具有解除權,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C選項中,乙出賣給甲的電視沒有聲音,這已經影響了電視的正常使用,使甲購買電視的目的不能實現,屬於根本違約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因此甲具有法定解除權。 D選項中甲購買到的電視總體品質良好,只是稍有“雪花”,這沒有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也沒有構成根本違約,甲沒有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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