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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在法律條文上的解釋

法律2.25W

相關規定

解除同居在法律條文上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涉及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介紹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爲,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因這種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對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況進一步予以明確。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另外,司法解釋規定,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標籤:法律條文 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