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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怎麼樣?

法律2.97W

解除合同,是我們實際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法律現象。那麼,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麼樣的呢?。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怎麼樣?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麼樣的?

根據《合同法》第97條和第98條的規定,合同解除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一般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爲:

(1)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將來履行相接受履行的義務。此效力後果合同法第97條表述爲: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後能否請求賠償損失,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事立法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其一爲排斥主義,即規定當家人在解除合同時不能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若請求損害賠償則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兩者互相排斥,不能並存!其二爲並存主義、規定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但採此種做法的國家在損害賠償範圍上又有區別。我國法律一直堅持第二種做法,承認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於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立法卻未予以明確。我們認爲,反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致的損失和恢復原狀所致的損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這些條款繼續有效,仍可以作爲處理善後事宜的依據。

總之,上述效力爲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後果。此外,合同解除還牽涉到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這就是解除前債權債務關係如何了結,即合同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是維持現狀還是恢復原狀。這個問題實質牽扯到對於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如果合同解除並無溯及力,則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係維持原狀不變,當事人對已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法第97條對此予以了明確,明定在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及性質,某些合同解除後沒有溯及力,僅發生合同自解除時向將來消滅的後果,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這些合同具體包括:

第一,繼續性合同。所謂繼續性合同,在大陸法系上:是指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爲標的的合同。

第二,履行已持續一段時間的合同。雖然合同在性質上不屬於繼續性合同,但如果履行已延長了一段時間,那麼,解除效力僅從解除時發生,已經履行完畢的維持原狀不變。如,甲與乙約定,由甲爲乙提供3年的零件供應。2年後,甲爲轉產生產另一種零件,於是合同解除。這時甲不得請求乙返還全部已付貨款。此兩類合同解除之所以不使它具有溯及力,原因在於合同債務人向受領人履行後,其給付即爲受領人所消費或被物化,難以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會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禁止適用恢復原狀的處理方法。但是,按照第97條規定,仍允許以賠償損失或返還不當得利等其他補救措施來代替恢復原狀的適用。

除上述例外情況,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當事人互負恢復原狀的義務。所謂恢復原狀,即當事人互相返還已受領的給付。在適用中,應注意把把幾點。其一,恢復原狀的義務僅發生於已經開始履行的合同中。若合同尚未開始履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一直保持合同成立前的狀態,不須恢復,故對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即可。惟對於已經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使已成立的合同關係自始失去效力,當事人之間已受領的給付因此失去法律依據,這才使當事人負有互相返還原物的義務。其二,恢復原狀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當給付物已被受領人有償轉讓給善意第二人時,給付人不得請求該第三人返還,只能根據不當得利要求受領人返還。其三,當事人相互返還的義務應同時履行,並可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

對於恢復原狀返還的性質,學理上認爲應屆於物權的退還請求權,不同於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滅,給付物的所有權並未有效移轉給受領給付人,給付人是基於給付物的所有權要求受領人返還,而並非是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理,此種返還請求權在效力上要優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並且返還請求權的範圍也較不當得利爲廣。在適用中應予以注意。

標籤:法律效力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