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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被公司解僱

合同2.25W

本人於今年5月14號入職一家公司擔任銷售助理。約定試用期2300/月,轉正後2500/月,試用期爲2個月,當時並未簽定勞動合同。但在7月14號左右我要求轉正,公司領導以不瞭解我的'工作能力爲由延長試用期一個月。但在8月4號遭公司無故辭退,並要求當天將所有工作全部交接給另一同事,並聲稱我是試用期不合格,給予辭退,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在司期間一直未給我買社會保險
現我爲維護自己的權益,有公司的工作證複印件一份,入職表複印件一份,工作交接表複印件一份,離職彙總表複印件一份,6月工作條一張。這些文件是否能證明我的入職離職時間?
如果按未籤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應該是從工作滿一個月之後算起,那麼應該是2300×1月21天還是2300×1月21天×2?
現在搞不清楚公司應該是再賠償我雙倍工資還是支付我雙倍工資?
照我這種情況,公司應該還要再支付我代通知金一個月的工資嗎?
一直未給我買社會保險,公司需要幫我補齊社保,再作爲經濟補償給我半個月工資,這樣對嗎?
煩請費心指教,謝謝!

未籤勞動合同被公司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