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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撤銷合同期未到怎麼補償?

合同2.02W

我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公司總部在上海,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2007年7月23日至2008年7月22日,我在蘇州分公司工作。今年6月公司與我續簽了勞動合同(2年)。公司10月31日宣佈撤消蘇州分公司,員工可以選擇去上海總公司工作。也可以選擇不去,公司給予補償。
我想去總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約,補償我1.5個月的薪水,請問應該補償多少?

崗位撤銷合同期未到怎麼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