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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有關風險負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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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內,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於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

《合同法》中有關風險負擔的規定是什麼

一、案例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應一次性無紡布口罩、抗病毒口罩兩種型號的醫用口罩各l萬打,交貨期爲2013年4月,驗收日期爲收貨後5日內。A公司爲履行合同,與C公司簽訂了同樣標的的合同,交貨期爲2013年3月。2013年5月,B公司催促A公司發貨,A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強親自赴C公司催貨,但未找到C公司的負責人,張強了解到C公司將該批貨物交D公司生產,就直接到D公司催貨。D公司答覆張強,倉庫中只有一次性無紡布口罩一種型號的醫用口罩,抗病毒口罩無貨。張強表示只發一種型號也沒問題。D公司即將一次性無紡布的醫用口罩2萬打交鐵路發運,將提貨單交給張強,並通知C公司已經發貨。C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貨款,張強提出C公司遲延交貨,應承擔違約責任。經協商,A公司扣除5500元作爲違約金後,支付了其餘貨款。A公司將提貨單交給B公司,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驗收時發現醫用口罩型號與合同要求不符,且部分醫用口罩已過期。B公司當即向A公司提出退貨,並要求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A公司未答覆,B公司即拒不提貨。承運人在火車站將醫用口罩存入倉庫,2013年8月,當地暴發洪水,火車站倉庫遭水淹,該批醫用口罩全部報廢。

二、根據以上案情,分析案例中的風險負擔

1.部分醫用口罩規格與合同要求不符,該風險應由誰承擔責任?

部分醫用口罩規格與合同要求不符的風險,應由A公司承擔。因爲在A、B、C、D四個公司的關係中,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A公司向B公司發貨,C公司向A公司發貨,D公司向C公司發貨,因而A公司與D公司之間並不存在合同關係。但A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強越過C公司,直接向D公司表示只發一種型號的醫用口罩即可,對此C公司未提出異議。張強作爲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張強的行爲意味着A公司變更了與C公司之間的合同,而C公司對此沒有提出異議,說明A、C公司之間的合同已經變更。

2.部分醫用口罩過期的責任,風險應由誰承擔?

部分醫用口罩已過期的風險責任,應由A公司對B公司承擔,其後向C公司索賠,再由C公司向D公司索賠。醫用口罩過期的風險,屬於標的物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風險,亦應遵循合同相對性規則,先由A公司向B公司承擔責任,而後由C公司向A公司承擔,最後再由D公司向C公司承擔。

3.醫用口罩全部報廢的風險責任應由誰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醫用口罩全部報廢的風險,應由A公司承擔,B公司驗收時發現貨物規格與合同不符,且部分醫用口罩過期,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貨物風險責任應由A公司承擔,火車站可以以不可抗力爲理由免於承擔責任。

4.如B公司驗收時發現部分醫用口罩已過期後,工作人員疏忽,一直未將該情況通知給A公司。3個月後B公司要求A公司承擔該批貨物的違約責任,能否得到支持?

不予支持,因爲合同約定驗收日期爲收貨後5日內。根據《合同法》第158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因爲B公司怠於通知貨物質量不合格的情形,應視爲貨物質量在交付時合格,所以,對於該風險,A公司不需要承擔。

標籤:合同法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