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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爲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爲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的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承擔的責任

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2)合同當事人對於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三)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嗷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徵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爲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爲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爲所受損失爲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爲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

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一)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徵爲:(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爲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附於其他責任形式。(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爲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並無不同。(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爲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二)採取補救措施

1.採取補救措施的含義。採取補救措施作爲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採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爲: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爲:修理、更換、退貨。

3.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1)採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爲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