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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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離職申請,公司不予辦理解除合同

合同2.37W

我們公司是外貿公司,貨物出口後一個月左右,會退下來覈銷單,覈銷單是用來辦理出口退稅的,付給工廠貨款也需要工廠提供增值稅發票,所以公司發工資的條件就是必須上個月的核銷單和發票都齊全了,才能發工資,如果不齊,就不能發,什麼時候齊了什麼時候發,請問這樣是否合理?我們公司有的職員遇到無德的工廠,也許兩三個月才能要到發票,公司是否就可以兩三個月不發工資?

我這個月17號遞交了離職申請書,19號和公司部門經理交接完

請問我是否可以在解除合同的時候拿到這19天的工資呢?這個月的`保險和公積金公司是否有義務幫我繳納呢?如果公司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說因爲我的核銷單沒有回來不能發我公司,這樣是否合理呢?

遞交離職申請,公司不予辦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