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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新公司的同時提交辭呈,不足30天,申請辦理離職

大家好!

找到新公司的同時提交辭呈,不足30天,申請辦理離職

請求大律師們幫我分析一下我的問題:我在北京一家生產型企業工作,做的是技術方面,公司規模100人左右。與09年2月份入職,工作至今。一個偶然的機會,一家更好的公司(上市企業)向我發出offer,並且我已接受了。接受的同時向原公司提交辭呈(12.22本人無證明,領導簽字的材料在公司),經過與HR溝通,交接不滿30天公司有權要求補償一個月工資。我接受了公司的要求,表示12月工資不來領取作爲補償。

並於(12.28)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本人無證明,材料均在公司),交接手續還差HR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本以爲12.28日補償工資並交接完成,公司應該開具離職證明,但公司已沒有章唯有

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由此想到既然離職手續沒有辦完,也沒有離職證明,就說明我目前還是這家公司員工,應該給我相應的工資!而且12月份的工資也應照發!

公司HR以入職的時候簽訂的保密協議(包含競業條款)爲由要挾我不得去新公司上班。我認爲所籤的.保密協議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

目前我應該怎麼辦呢??公司要是一直拖着,我如何應對?!畢竟新東家也不能總這麼等着?我要的就是一個“離職證明”。

或者如何證明我已離職??讓新東家無後顧之憂即可

本人手中有勞動合同書和

保密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