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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終止合同模板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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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終止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終止合同模板六篇

終止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住:思明區湖濱南路807號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住:x

身份證號碼:

丙方(中介)代表:

甲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三方同意解除三方在xx年6月27日簽訂的 中華城 號 的店面租賃合同,並已達成一致意見,爲明確責任,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

二、三方在簽署本協議後,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隨之作廢。

三、三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已支付乙方8萬元。

四、本協議簽訂後,三方權利義務(包括中介費)已全部清結。對於權利義務清結的事實,經三方共同確認,之後在任何場合,各方均無需再特意保存和援引任何文件資料來證明上述事實。之前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文件或者憑證(如收條、欠條)如果在任何場合出現,其功能只用於印證本協議的背景事實,但與本協議相沖突的約定即歸於無效。

五、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三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思明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六、三方再次共同確認,本協議簽訂當日,三方已當面銷燬原所籤的《租賃合同》所有正本。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三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終止合同 篇2

提前終止合同指的是當事人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的義務而結束合同的履行。

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隨意終止合同。但在一定條件下,雙方可提前終止合同,對於承租人來說,爲保護自己權益,應瞭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須具備的條件或理由,主要有: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住房轉租、轉讓和轉借給他人;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從事非法活動,危害社會的公共利益;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約定,拖欠房租和水電費等費用累計達6個月;承租人違反合同規定,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承租人嚴重損壞住房或住房內的設備、設施而拒不維修和賠償的;出租人因事先無法預料的事情而必須收回住房自住;出租的住房由地震等原因發生重大損壞,威脅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門書面證明應該改建的。

作爲承租人,在以下情況下亦可提前終止合同,但應事先通知並與出租人協商:租賃的住房發生重大損壞甚至有傾倒的危險,而出租人拒不維修;承租人在租賃該房期間,已建成或購買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租房居住;承租人的工作單位遷離本城市或新的工作單位距離租賃的住房很遠,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賃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於第一條原因提出終止租賃合同時,不需給予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由於後兩條原因需要終止合同,要給予出租人適當的補償。在瞭解以上情況後,當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同樣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補償。

終止合同 篇3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3、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終止合同 篇4

租賃合同期間,您多次不能履行合同責任,不按期交納房租金,我公司多次催繳。由於您屢次違約,對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影響。目前,您所欠我公司租金滯納金還未交納。

按照合同約定,本期您應於20xx年6月20日前向我公司交納20xx年下半年租金能交納。按照合同約定你已經單方面完全違約。

鑑於上述情況,爲了保證 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我公司經研究決定,按租賃合同第十條相關款項、通知事項如下:

1. 我公司與您終止租賃合同。您須配合將所租賃門面房按合同規定條款完好交還給我公司。否則由此造成我公司後續損失均由您承擔。

2. 你須向我公司支付你已實際佔用所租房屋20xx年7月—8月份租金 元。

3. 你須向我公司支付因你不按期支付房屋租金產生的滯納金。

4. 你應承擔你單方違約責任,向我公司支付相當一年租金的違約金。我公司將通過司法途徑向你追究違約責任。在您收到本通知七個工作日內,到我公司房產部辦理你所租賃房屋交還給我公司的'相關程序手續。

特此通知

有限責任公司 二0年月日

終止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 份 證 號碼:

地址:

甲、乙雙方於年(下稱“租賃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位於號商鋪(下稱“該商鋪”),租賃期限自200x年01月01日起至 200x年12月31日止。現因乙方於200x年12月31日撤出。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租賃合同的解除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甲、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自於年月01日起解除,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於租賃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終止。

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它費用計算說明如下:

三、乙方在該商鋪所進行的固定裝修歸甲方無償所有,由甲方自行處置。但乙方在租賃期間添置的可移動物品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200x年01月01日前將該設施設備搬離該商鋪。乙

四、乙方應在年月01日前向甲方移交該商鋪及其它屬於甲方所有的物品,並經甲方驗收和書面認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並賠償因此導致的甲方全部損失(包括甲方因不能按時向新的承租方交付該項商鋪而承擔的違約責任),但由於甲方原因導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由於乙方租賃期間裝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該商鋪受到破壞的`,乙方須賠償因此經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五、因乙方未履行商鋪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乙方繳納轉名服務費¥0。繳納200x年01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費、水電費。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合同 篇6

委託合同解除權的解釋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爲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委託合同的解除權屬於沒有附加任何前置條件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委託合同當事人特別享有的專屬權利。它着重強調委託合同解除權的。這表現了委託合同中責任的在任意解除權與委託合同的成立同時生成,即只要委託合同成立,該權利就已產生,委託合同的解除無需徵得另一方的同意。當然,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口頭解除或發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於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必要時可以通過郵寄並申請郵寄行爲的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來通知對方解除委託關係。如果對合同的解除負有過錯的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委託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之後。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二是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的,在委託人做出善後處理措施前,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

委託合同的終止後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後果。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託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託事務的處理,而委託事務的處理又正處於關鍵階段時,受託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託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託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託合同的後果。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因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

上文詳細介紹了委託合同解除權的解釋、委託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委託合同的終止後果等內容。需要注意,單方是隨時可以終止委託合同的,只要不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損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委託合同終止的糾紛的相關問題,可以找我們專業的律師爲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