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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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政治法律的基礎

法律1.2W

政治制度的建構與運行對社會和個人有着至關重要的影響,沒有合理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就不會有合理的社會體制、價值追求以及良好的個人生活品質。政治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它既表現爲社會所必需的公共訴求和權威性力量,同時也是有可能趨向於邪惡的力量,因爲政治“具有某種外在於人的力量,從而潛藏着對人類命運或生活方式加以主宰的危險傾向”;“政治及其權力由於具有自我擴張的必然傾向,從而常常隱藏着突破對它所施加的制度性和機構性制約的危險性”。法治其實就肇始於利益約束和規範政治的客觀需要,法治的實質和重心就是要實現政治過程的法律控制和法治化,即把政治過程、政治關係、政治行爲等權力馳騁的領域都納入法律監控的範圍,實現政治的規範化和程序化運行———這即是政治法治化的基本目標。法律並不完美,並不能確保權力不被濫用,但相對於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權力統治來說,法律控制下的政治更富有理性,能夠減少政治的隨意性而給民衆以安全。法律的價值就在於使任何個人或權力都受到合理的限制而不能隨心所欲。

淺談政治法律的基礎

離開法律規範的`政治過程就很容易導致專制、腐敗和嚴重的非理性化。要保證個人的尊嚴和自由,保證社會的理性發展,就必須防範政治的不確定性和非理性化,實現政治的規範化、程序化運行。政治必須通過法律來確定其運行原則、規則與程序,確保合乎人類的共同理性與價值,而不應該處於完全權力化和宗教(神)化的狀態,更不能處於由少數人意志掌握的狀態。法律獨立於政治,進而超越於政治之上,使政治從支配規則變爲服從規則的治理,這既是法治國家必然具有的重要表徵,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路徑。但遺憾的是,法律天生依附於政治,社會和政治本能地具有權力化傾向,法律本能地具有權力依附性。權力之所以能主導政治,是因爲它是一種強制性力量,能夠迫使民衆服從。法律的效力來自權力,沒有權力的支持,法律有可能還比不上道德的社會效應。

政治是引領社會發展的主導力量,實現政治法治化乃是實行法治的核心和關鍵,沒有政治的法治化,根本不可能推進整個社會的法治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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